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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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1. 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撤銷註冊?

 

答. 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問2. 申請撤銷公司註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答.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項目1: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項目2: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項目3: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項目4: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項目5: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來源: 公司註冊處 www.cr.gov.hk

 




問2. 繼續


項目6: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項目7: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詳情請參閱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註冊(pdf 格式)小冊子。


 

 問3. 在交付撤銷公司註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答. 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