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費】一文看清遣散費獲取資格及上限
在面對遣散的情況時,了解遣散費的獲取資格及上限至關重要。根據香港法律,員工在特定條件下可獲得遣散費,以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本文將為您詳解相關規定,助您掌握自身權益,安心面對未來。

【公司遣散費】一文看清遣散費獲取資格及上限
詳細解析香港遣散費的資格、計算方法與上限,助您了解僱員權益
摘要:遣散費核心要點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 SP)是香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一項重要權益,旨在保障因裁員而失業的僱員。
核心要點包括:
- 資格: 僱員必須連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因裁員而被解僱。
- 計算: (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上限: 最高可追溯的月薪為 $22,500,最高賠償總額為 $390,000。
- 重要變動: 需注意政府已提出取消 MPF 對沖機制,但目前仍有效。
1. 遣散費 (SP) 與長期服務金 (LSP) 的區別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LSP)是《僱傭條例》下的兩種不同補償,僱員通常只能獲得其中一種。
1.1 核心區別
| 項目 | 遣散費 (SP) | 長期服務金 (LSP) |
|---|---|---|
| 觸發原因 | 因裁員而被解僱 | 因非裁員原因終止僱傭,如: 1. 遭解僱(非嚴重過失) 2. 合約期滿不獲續約 3. 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 4. 僱員年滿 65 歲辭職 5. 僱員死亡 |
| 服務年資 | 連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連續受僱不少於 5 年 |
| 可否同時獲取 | 否,同一服務年資只能獲取其中一項 | 否,同一服務年資只能獲取其中一項 |
1.2 裁員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裁員是指僱主因以下原因解僱僱員: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縮減。
2. 遣散費的獲取資格與條件
要成功申索遣散費,僱員必須同時滿足服務年資和解僱原因兩項條件。
2.1 服務年資要求
僱員必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2.2 解僱原因要求
僱員必須因裁員而被解僱。以下情況亦視為裁員:
- 定期合約不獲續約: 如僱員的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而僱主在合約期滿前 7 天內沒有提出以相同條件續約,或提出續約但條件較差,且僱員在 21 天內接受較差條件,則可視為裁員。
- 停工: 僱員在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而沒有工資的日子,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而沒有工資的日子,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重要提醒:主動辭職不獲遣散費
除非僱員因健康理由或年滿 65 歲而辭職(此時可申索長期服務金),否則主動辭職的僱員不能申索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3.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與上限
遣散費的計算公式相對固定,但有明確的月薪和總額上限。
3.1 遣散費計算公式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
遣散費 =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遣散費 = (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僱員所賺取的平均日薪 × 18) ×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資,須按比例計算。
3.2 遣散費的兩大上限
| 項目 | 上限金額 | 備註 |
|---|---|---|
| 可追溯的月薪上限 | $22,500 | 如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超過 $22,500,計算時仍以 $22,500 為上限。 |
| 最高賠償總額 | $390,000 | 遣散費的總額不能超過此上限。 |
計算範例
假設僱員月薪 $30,000,連續受僱 10 年,因裁員被解僱:
1. 計算基數: 月薪超過 $22,500,故以 $22,500 為上限。
2. 計算公式: ($22,500 × 2/3) × 10 年 = $15,000 × 10 = $150,000
3. 結論: 該僱員可獲 $150,000 遣散費。
4. 遣散費與 MPF 對沖機制
MPF 對沖機制是計算遣散費時最複雜的部分,也是僱主最常利用的機制。
4.1 MPF 對沖機制簡介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以利用其為僱員所作的強制性公積金(MPF)供款(包括僱主強制性供款和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去抵銷須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4.2 取消 MPF 對沖機制 (未來變動)
香港政府已通過立法,將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取消 MPF 對沖機制。
- 生效日期: 2025 年 5 月 1 日。
- 影響: 該日期後的服務年資,僱主不能再以 MPF 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過渡安排: 該日期前的服務年資,僱主仍可使用 MPF 供款對沖。
對沖機制現狀
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前,僱主仍可合法地使用其 MPF 供款對沖遣散費。僱員在計算實際收到的遣散費時,必須考慮 MPF 對沖的金額。
5. 僱主支付遣散費的責任與時限
僱主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時限來支付遣散費。
5.1 支付時限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書面申索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5.2 申索時限
僱員必須在緊接解僱日期後的 3 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申索通知。如僱主未能在 2 個月內支付,僱員可在終止僱傭合約後的 6 個月內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5.3 遣散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稅務局的指引,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稅務處理相對複雜,主要分為兩部分:法定款額和超出法定款額的離職獎賞。
5.3.1 法定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扣除任何用於對沖的約滿酬金、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分後,其淨額是無須課稅的。
5.3.2 超出法定款額的離職獎賞
如果僱主支付的款項超過了法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該超出部分將被視為「離職獎賞」或「酬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稅。
稅務處理範例:超額遣散費
假設僱員被遣散,根據《僱傭條例》可獲得遣散費 $80,000,但僱主實際支付了 $100,000。
| 項目 | 金額 |
|---|---|
|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遣散費 | $80,000 |
| 應課税的離職獎賞 ($100,000 – $80,000) | $20,000 |
5.3.3 職業退休計劃/強積金的稅務處理與「合乎比例的利益」
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與職業退休計劃(ORSO)或強積金(MPF)的僱主供款部分對沖時,該筆來自退休計劃的款項的稅務處理,取決於僱員的服務年資:
- 服務滿 10 年或以上: 從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中,因離職而收到的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可獲豁免繳稅。
- 服務少於 10 年: 收到的款項中,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Proportionate Benefit) 的部分須課稅。
什麼是「合乎比例的利益」?
這是為服務少於 10 年的僱員計算退休金免稅額的規則。計算公式如下:
免稅額 = 退休金總額 × (完整服務月數 ÷ 120)
例子: 僱員服務 7 年(84 個月),收到僱主供款的退休金 $80,000。其免稅額為 $80,000 × (84 ÷ 120) = $56,000。因此,須課稅的金額為 $80,000 – $56,000 = $24,000。
6. 常見問題 (FAQ)
Q: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可以同時申索嗎?
答: 不可以。僱員在同一服務年資內,只能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Q: 如果我的月薪超過 $22,500,遣散費如何計算?
答: 遣散費的計算基數設有上限,即 $22,500。即使您的月薪是 $50,000,計算時仍會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 $15,000)作為每年的賠償基數。
Q: 僱主可以用我的 MPF 供款對沖遣散費嗎?
答: 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在 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生效前,僱主仍可合法使用其為僱員作出的強制性 MPF 供款部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意味著僱主可利用累算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權益,來減少需支付的現金遣散費。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稱為「轉制日」),強積金「對沖」安排正式取消。自此,僱主不可使用轉制日起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僱員因轉制日起所累計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可繼續用該日以前累積的供款權益對沖轉制日前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Q: 遣散費需要繳稅嗎?
答: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規定,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按法定公式計算的金額是免徵薪俸稅的。若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超過法定限額(例如超過HK$390,000的總額上限或工資計算上限),超出部分須納入應評稅收入,繳納薪俸稅。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專業法律或會計建議。在處理僱傭合約終止事宜前,請務必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