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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遣散費】一文看清遣散費資格、計算上限及稅務處理(2026 更新)

發佈:2026年1月30日| 更新:2026年5月23日
Tommy Chan
10 分鐘閱讀

遣散費是《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法定權益:連續受僱滿 24 個月並因裁員被解僱即合資格。月薪僱員按(最後月薪 × 2/3)× 服務年資計算,月薪上限 $22,500、總額上限 $390,000。強積金「對沖」已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轉制後部分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僱員須 3 個月內申索,僱主須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法定遣散費免徵薪俸稅,超額離職獎賞則須課稅。

【公司遣散費】一文看清遣散費資格、計算上限及稅務處理(2026 更新)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遣散費重點速覽(6 大要點)

  • 資格: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因裁員而遭解僱,才符合領取遣散費的資格。
  • 計算:月薪僱員的遣散費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
  • 上限:計算用的月薪以 $22,500 封頂(即每年基數最多 $15,000),整筆賠償總額上限為 $390,000
  • 強積金對沖:對沖安排已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取消,現行制度下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轉制後的遣散費。
  • 時限:僱員須於解僱後 3 個月內書面申索;僱主須於收到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
  • 稅務: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遣散費免徵薪俸稅;超出法定款額的「離職獎賞」須全數課稅。

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是香港《僱傭條例》(第 57 章)賦予僱員的法定權益:當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24 個月、並因僱主裁員而被解僱時,便有權領取遣散費。月薪僱員的遣散費按「(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計算,當中月薪以 $22,500 為上限,整筆款額最高 $390,000。法定遣散費本身免徵薪俸稅,只有僱主額外支付、超過法定款額的部分才須課稅。本文逐一拆解遣散費的資格、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計算方法、強積金「對沖」取消後的最新安排,以及離職款項的稅務處理。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僱主與僱員爭議最多的,往往不是「應否賠」,而是「賠多少」——尤其在強積金「對沖」取消後,橫跨轉制日的服務年資要分兩段計算,加上稅務上「法定免稅、超額課稅」的界線,稍一不慎便會多扣或少報。把資格、上限與稅務三條線一次理清,遠比事後追討省心。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 面臨裁員的僱員:想確認自己是否合資格、能取回多少遣散費、款項是否需要報稅。
  • 中小企僱主與 HR:需要正確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並掌握強積金「對沖」取消後的支付與資助安排。
  • 處理離職薪酬的會計同事:要分清哪部分免稅、哪部分須在僱主報稅表上填報,避免報錯。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有何分別?

遣散費(SP)與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LSP)同屬《僱傭條例》下的離職補償,但觸發原因和年資要求不同。最關鍵的一條原則是:就同一段服務年資,僱員只能取其中一項,不能兩者兼得。

遣散費 vs 長期服務金:核心對照

項目 遣散費(SP) 長期服務金(LSP)
觸發原因 裁員而遭解僱(或因裁員理由不獲續約、遭停工) 遭解僱(但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合約期滿不獲續約、在職死亡、因健康理由辭職、65 歲或以上辭職
連續受僱年資 不少於 24 個月 不少於 5 年
同一年資可否兩者兼得 不可。同一時間只可享有其中一項補償。

什麼算是「裁員」?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若因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縮減。

此外,固定期限合約因裁員理由不獲續約、或僱員遭「停工」(在連續 4 星期內無工作無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星期內超過三分之一),亦可視為因裁員而被解僱。

遣散費的領取資格有哪些條件?

要成功申索遣散費,僱員須同時滿足年資與解僱原因兩項條件:

  • 年資: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原因:裁員(或上述視為裁員的情況)而被解僱。

留意:主動辭職一般不獲遣散費

除非僱員因健康理由、或年滿 65 歲而辭職(此時符合資格者可申索長期服務金),否則一般主動辭職的僱員不能申索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另外,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或期滿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拒絕,僱員亦無權獲得遣散費。

遣散費怎樣計算?上限是多少?

遣散費的計算公式相對固定,但設有明確的月薪基數上限與賠償總額上限。

計算公式

月薪僱員:遣散費 =(最後一個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遣散費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的工資)× 可追溯服務年資

未足 1 年的服務年期按比例計算。僱員亦可選擇以合約終止日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作計算基礎。

兩大上限

項目 上限金額 說明
計算用月薪上限 $22,500 月薪超過 $22,500 者,計算時仍以 $22,500 封頂(即每年基數最多為其三分之二 $15,000)。
賠償總額上限 $390,000 無論年資多長,整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總額不得超過此數。

計算範例

假設僱員月薪 $30,000、連續受僱 10 年、因裁員被解僱:

  • 計算基數:月薪超過 $22,500,故以 $22,500 封頂。
  • 套入公式:($22,500 × 2/3)× 10 = $15,000 × 10 = $150,000
  • 結論:該僱員的遣散費為 $150,000(未超過 $390,000 總額上限)。

強積金「對沖」取消後,遣散費怎樣計?

強積金「對沖」曾是計算遣散費時最複雜、僱主最常運用的機制。對沖安排已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正式取消,這是現行制度,並非未來變動。

對沖安排現在如何運作?

取消「對沖」不具追溯力,並以僱員的僱傭期是否橫跨轉制日來區分處理:

  • 僱傭期橫跨 2025 年 5 月 1 日: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以轉制日為界,分為「轉制前」與「轉制後」兩部分計算。
  • 轉制前部分:僱主仍可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
  • 轉制後部分:僱主不可再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但僱主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仍可繼續對沖(不論轉制前或轉制後部分)。

政府過渡資助

由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合資格僱主按《僱傭條例》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可就轉制後部分的支出向政府申請資助。該「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是一項為期 25 年的政府行政計劃,旨在分擔僱主在轉制初期的部分開支。詳情可參閱勞工處專題網頁。

僱主支付的責任與時限是什麼?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申索與支付時限並不相同,僱主與僱員都應留意:

事項 時限 備註
僱員書面申索遣散費 解僱/停工後 3 個月內 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延長期限。
僱主支付遣散費 收到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
僱主支付長期服務金 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 與遣散費的 2 個月不同,須特別留意。

拖延支付的罰則

  • 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0,000
  • 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付長期服務金: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遣散費需要繳稅嗎?

離職款項的稅務處理是另一個容易出錯的環節,可分為三層來理解。

法定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免稅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並收取的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無須課繳薪俸稅,亦不用在報稅表填報。在僱主報稅表(IR56B)上,法定款額亦不應填報;只有當實際支付額超過法定款額時,才須填報超出的部分。

超出法定款額的「離職獎賞」:須課稅

若僱主支付的款項超過法定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超出部分會被視為「離職獎賞」或「酬金」,須全數課繳薪俸稅

範例:超額遣散費的稅務處理

假設僱員依《僱傭條例》可獲法定遣散費 $80,000,但僱主實際支付 $100,000:

項目 金額 稅務處理
法定遣散費 $80,000 免稅
超額離職獎賞($100,000 − $80,000) $20,000 須課薪俸稅

退休計劃/強積金對沖部分:視服務年資而定

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與認可職業退休計劃(ORSO)或強積金(MPF)的僱主供款部分對沖時,該筆來自退休計劃的款項是否課稅,取決於僱員的服務年資(依《稅務條例》第 8(4) 及 8(5) 條的「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 服務滿 10 年或以上而終止僱用: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可獲全數豁免繳稅(退休、無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死亡等情況亦可全數豁免)。
  • 服務未滿 10 年:只有「合乎比例的利益」部分免稅,超出部分須課稅。

什麼是「合乎比例的利益」?

這是為服務未滿 10 年的僱員計算退休金免稅額的規則,公式為:

免稅額 =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 × (服務的完整月數 ÷ 120)

例子:僱員服務 7 年(即 84 個完整月),收到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 $80,000。其「合乎比例的利益」(免稅額)= $80,000 × (84 ÷ 120)= $56,000;須課稅的金額 = $80,000 − $56,000 = $24,000

為什麼遣散費常見計錯?

  • 分不清 SP 與 LSP:因裁員離職應領遣散費;非裁員(如合約期滿、健康辭職、65 歲辭職)才屬長期服務金。同一年資不能兩者兼領。
  • 忘記月薪封頂:月薪高於 $22,500 仍以 $22,500 計,常見高估賠償。
  • 忽略轉制前後分段:橫跨 2025-05-01 的年資要分兩段,對沖規則不同,整段一刀切會算錯。
  • 把全部款項當免稅:只有法定部分免稅,超額離職獎賞與部分退休計劃款項仍須課稅。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以下情況建議盡早諮詢專業會計師或顧問,避免少賠、多扣或報錯:

  • 僱傭期橫跨 2025 年 5 月 1 日,需分轉制前/後計算並處理強積金對沖;
  • 離職款項同時包含法定遣散費、超額獎賞與退休計劃權益,需釐清各部分稅務;
  • 僱主需就轉制後部分申請政府資助,或要在 IR56B/IR56F 上正確填報離職款項;
  • 對「可追溯服務年資」「合乎比例的利益」計算有爭議。

PAT CPA 在僱員離職款項的計算與報稅申報上有豐富經驗,能協助僱主與僱員把資格、上限與稅務一次理清。歡迎透過 WhatsApp聯絡我們查詢。

官方資料來源

  •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 稅務局 IR56B 報稅表附註——退休計劃款項及「合乎比例的利益」(《稅務條例》第 8(4)、8(5) 條)
  • 勞工處——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專題網頁

常見問題(FAQ)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可以同時申索嗎?

不可以。就同一段服務年資,僱員只能根據《僱傭條例》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不能兩者兼得。

月薪超過 $22,500,遣散費如何計算?

遣散費計算基數設有 $22,500 上限。即使月薪 $50,000,計算時仍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即 $15,000)作為每年基數,再乘以可追溯服務年資。

強積金「對沖」取消後,僱主還可以對沖遣散費嗎?

對沖安排已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取消,適用於轉制日或之後離職的個案。轉制後部分的遣散費,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但僱主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年資支付的酬金仍可對沖。取消不具追溯力,轉制前部分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

遣散費需要繳稅嗎?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免徵薪俸稅,亦不用在報稅表填報。但若僱主支付的款額超過法定數額(例如超過 $390,000 總額上限或月薪上限),超出部分屬離職獎賞,須課繳薪俸稅。

僱主多久內要支付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

僱員須於解僱/停工後 3 個月內書面申索遣散費,僱主須於收到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則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逾期不付可被檢控及罰款。

服務未滿 10 年,退休計劃對沖部分要繳稅嗎?

服務未滿 10 年而離職,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中,只有「合乎比例的利益」免稅,其餘須課稅。免稅額 = 累算權益 × (服務完整月數 ÷ 120)。服務滿 10 年或以上則可全數豁免。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積金局抵銷安排專頁、稅務局 IR56B 報稅表附註(《稅務條例》第 8(4)、8(5) 條)。本文僅供一般參考,個別情況請諮詢專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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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Chan 發佈於 2026年1月30日(更新於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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