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顧人士報稅須知】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指南 2026
自僱獨資個人保險代理人(俗稱保險經紀)佣金屬營業利潤,按利得稅以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首 HK$2,000,000 利潤 7.5%、超出部分 15%。可扣除開支依《稅務條例》第 16(1) 條,須備妥 DIPN 33 附錄 A 佐證;業務紀錄按第 51C 條保留 7 年,違規最高罰 HK$100,000。2025/26 年度 BIR60 於 2026 年 5 月 4 日發出,自僱業務人士提交期至 8 月 4 日。8.25% 經紀優惠僅限有限公司持牌經紀,自僱個人不適用。

目錄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6 大重點速覽
- 身份區分:香港俗稱「保險經紀」其實包括兩類持牌人 — 持牌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最多獲 4 家保險公司委任)及持牌保險經紀(代表客戶/保單持有人)。本文主要適用於以自僱獨資身份運作的個人代理人。
- 稅務身份:自僱個人代理人佣金收入屬營業利潤,按利得稅申報(非薪俸稅),透過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
- 兩級制稅率:自僱獨資首 HK$2,000,000 應評稅利潤 7.5%,超出部分 15%。同一人或連繫實體只能指定 1 個業務適用兩級制。
- 核心法規:《稅務條例》第 16(1) 條(可扣除開支)、第 17 條(不可扣除開支)、第 51C 條(業務紀錄保留 7 年,違反最高罰 HK$100,000)、第 12(1)(a) 條(薪俸稅「完全、純粹及必須」扣除測試),以及稅務局 DIPN 33(2009 年 10 月修訂本,保險代理人)。
- 2025/26 年度限期:BIR60 於 2026 年 5 月 4 日發出;自僱業務人士提交期至 2026 年 8 月 4 日;經 ITP 電子提交可再獲自動延期 1 個月。建議扣減後須加減一次性 100% 寬減(上限 HK$3,000,須立法通過)。
- 8.25% 經紀優惠:僅適用於以有限公司形式持牌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指定經紀業務,並須符合稅務局實質活動門檻;自僱個人代理人或個人經紀不適用。
以自僱獨資身份運作的個人持牌保險代理人(俗稱「保險經紀」),其佣金收入屬營業利潤,須按利得稅報稅指南所述方式透過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首 HK$2,000,000 應評稅利潤按 7.5% 課稅,超出部分按 15%。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16(1) 條,扣除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且不屬第 17 條排除類別的業務開支,但須按稅務局 DIPN 33 附錄 A 備妥佐證;業務紀錄須按第 51C 條保留至少 7 年。注意: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另有 8.25% 指定保險經紀業務優惠稅率,但自僱個人身份並不適用。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自僱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的申報出錯,多數不在於不懂稅率,而是在於私人與業務開支沒有清楚分開、佐證文件不足,又或者誤以為「自僱無需審計」就等於「無需準備帳目」。事實上根據 DIPN 33 附錄 A,提交分類帳與收據並不足夠 — 還須證明開支「確實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
「保險經紀」與「保險代理人」:你屬於哪一類?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及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A)的發牌制度,香港存在兩類法律上獨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 項目 | 持牌保險代理人 | 持牌保險經紀 |
|---|---|---|
| 代表 | 保險公司(主事人為保險公司) | 客戶/保單持有人 |
| 委任數目限制 | 最多獲 4 家保險公司委任,其中經營長期(壽險)業務的保險人最多 2 家 | 不設上限,可接觸不限數目的保險公司 |
| 運作形式 | 個人代理 / 代理機構 / 業務代表 | 多數為持牌經紀公司(有限公司) |
| 規範指引 | DIPN 33(保險代理人)+《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
| 稅務身份(個人) | 多為自僱獨資;按利得稅申報;適用兩級制 7.5% / 15% | 多透過經紀公司運作;公司另有可能適用 8.25% 指定優惠 |
本文標題沿用業界慣用的「自顧人士報稅須知 — 保險經紀」寫法(規範用詞應為自僱),但以下討論主要適用於以自僱獨資身份運作的個人持牌保險代理人,因為 DIPN 33 正是針對這類人士。對於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因可能合資格適用 8.25% 指定保險經紀業務優惠稅率,我們在文末 Q8 另行交代。
這篇指南適合誰閱讀?
本文適合在香港以自僱獨資形式運作的個人保險中介人,特別是首次處理利得稅申報、想釐清可扣稅開支範圍,或正在整理 BIR60 第 5 部分佐證文件的從業員。
- 剛轉做自僱、首次收到 BIR60 報稅表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 已運作多年但仍將佣金當薪金處理、可能漏扣業務開支的代理人
- 同時為僱員又經營保險業務、需要分開薪俸稅與利得稅的雙身份從業者
- 收到稅務局查詢或要求補件的自僱保險從業員
- 希望透過合法扣稅開支管理現金流、降低有效稅率的獨立代理人
- 考慮將自僱業務轉成有限公司形式運作、想了解 8.25% 經紀公司優惠是否適用的人士
注意:香港自僱保險代理人報稅最常見的問題不是填表,而是業務與私人開支沒有清楚分開,以及酬酢、禮物、海外旅費等項目缺乏 DIPN 33 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文件。
自僱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前最應先看清的 6 個重點
| 項目 | 重點 | 說明 |
|---|---|---|
| 稅務身份 | 屬利得稅 | 自僱代理人的佣金收入視為營業利潤,須以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 |
| 適用稅率 | 兩級制 7.5% / 15% | 首 HK$2,000,000 利潤 7.5%,超出部分 15%;同一人擁有多項獨資或連繫實體只可指定一個適用 |
| 可扣除開支 | 第 16(1) 條 | 須為「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且不屬第 17 條排除項目,並備有 DIPN 33 附錄 A 所列佐證 |
| 記錄保存 | 至少 7 年 | 第 51C 條:佣金記錄、銀行月結單、發票、合約、收據須妥善保存;違規最高罰 HK$100,000 |
| 須否提交財務報表 | 視乎業務總入息 | 業務總入息超過 HK$2,000,000:須一併提交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的核證副本;HK$2,000,000 或以下:可不一併提交,但須保留 7 年備查(PAM 56(c) Q2) |
| 2025/26 稅款寬減 | 一次性 100%,上限 HK$3,000 | 2026-27 預算案建議寬減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100%(每宗上限 $3,000),須經立法程序通過 |
薪俸稅與利得稅:保險代理人為何屬於後者?
分清自己屬於薪俸稅還是利得稅,是整個申報流程的起點。判斷準則不是名片上的職銜,而是合約性質與收入性質(DIPN 33 第 4–5 段:須以 control test、integration test、economic reality test、mutuality of obligation 等客觀準則判斷)。
| 稅項 | 適用對象 | 收入性質 | 扣除測試(嚴格度) |
|---|---|---|---|
| 薪俸稅 | 有僱傭合約的僱員 | 薪金、花紅、津貼 | 第 12(1)(a) 條:「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入息而招致(嚴格) |
| 利得稅 | 自僱、獨資或合夥 | 營業利潤(佣金收入扣除業務開支) | 第 16(1) 條:「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相對寬鬆) |
大部分自僱保險代理人並非保險公司的正式僱員,而是以代理合約收取佣金、自行承擔業務開支,因此被稅務局視為自僱獨資業務,按利得稅申報。應評稅利潤 = 總佣金收入 − 可扣除業務開支,這條基本公式決定了實際稅負的高低。
實務分別:受僱代理人的支出,須通過第 12(1)(a) 條「完全、純粹及必須」更嚴格的測試(Roskams v. Bennett 32 TC 129 中,法官否決一名受僱代理人 20% 租金水電扣除的申索);自僱代理人在第 16(1) 條下的扣除空間明顯較闊,這就是為何釐清身份是節稅的第一步。
香港利得稅兩級制:自僱代理人適用 7.5% / 15%
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香港實施利得稅兩級制,目的是減輕中小企及自僱人士的稅務負擔。對自僱獨資個人保險代理人而言,適用稅率如下:
| 應評稅利潤 | 自僱獨資 / 合夥(個人) | 有限公司 |
|---|---|---|
| 首 HK$2,000,000 | 7.5% | 8.25% |
| HK$2,000,000 以上 | 15% | 16.5% |
- 同一名自僱人士若擁有多項獨資業務或有其他連繫實體(如另一公司/合夥),整組連繫實體只可指定 1 個實體適用兩級制低稅率,其餘按全率(自僱 15% / 法團 16.5%)計算。提名須在報稅表內表達。
- 兩級制是自動適用的(前提是無其他連繫實體已選用),不需另外申請。
計算示範:自僱代理人 A 於 2025/26 年度全年佣金 HK$2,800,000、可扣除業務開支 HK$600,000,應評稅利潤 = HK$2,200,000。
- 利得稅 = HK$2,000,000 × 7.5% + HK$200,000 × 15% = HK$150,000 + HK$30,000 = HK$180,000
- 扣減 2025/26 一次性 100% 寬減(上限 $3,000,須立法通過):HK$180,000 − HK$3,000 = HK$177,000
保險代理人可扣除的業務開支:DIPN 33 重點解讀
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3 號(修訂本)—— 保險代理人》(DIPN 33,2009 年 10 月發出)是自僱保險代理人處理利得稅扣除的核心參考文件。根據《稅務條例》第 16(1) 條,可扣除的開支必須是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同時不得屬於第 17 條所列的不可扣除項目(如私人或家庭性質開支、資本性開支、非業務用途處所相關開支等)。
DIPN 33 第 16 段列出稅務局常見允許扣除的 6 大類別:(a) 給予分代理及駁腳的佣金;(b) 僱員薪金;(c) 僱員福利;(d) 對分代理的獎勵;(e) 禮物及紀念品;(f) 酬酢開支。其他類別(如辦公室租金、汽車、會議/研討會、海外旅費等)並非第 16 段點名類別,但仍可在符合第 16(1) 條下扣除,並須備齊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
| 類別 | 具體開支項目 | 實務備註 |
|---|---|---|
| 佣金及分成 | 支付予分代理人、駁腳經紀的佣金 | 須有書面合約、付款記錄及對方接收憑證 |
| 員工薪酬 | 僱員薪金、強積金供款、福利、獎金 | 須同步處理 IR56 系列僱主報稅表 |
| 推廣及客戶維繫 | 禮物、紀念品、酬酢、推廣活動 | 須記錄受禮人、保單關聯(保單號 + 保費)及活動目的,金額須合理 |
| 辦公及行政 | 辦公室租金、水電、電話、寬頻、文具 | 共用開支須按使用比例攤分(《稅務規則》第 2A 條) |
| 專業及進修 | 會計師費、法律意見、業界考試或進修費用 | 進修須與現有業務直接相關 |
| 交通及差旅 | 客戶外勤、海外培訓、業務交通 | 純粹業務行程才可扣除,私人部分須剔除(住所至辦公室通勤不可扣除) |
| 資產折舊免稅額 | 電腦、辦公傢俬、業務用車輛 | 按《稅務條例》折舊免稅額計算,並非全額一次扣除 |
不可扣除的常見陷阱(第 17 條)
- 私人或家庭開支:個人餐飲、家庭旅遊、私人保險、子女教育費
- 資本開支:購置物業、長期投資、商譽收購
- 罰款及違約金:交通罰款、逾期報稅罰款、違反法規所致賠償
- 非業務性捐款:除認可慈善機構捐款符合下限(合計 ≥ HK$100)及上限(不超過扣除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後的應評稅利潤 35%)外,其他捐款不可扣
- 家屬名義開支:聘用配偶或子女但無實際工作或合理薪酬,會被質疑(DIPN 33 第 15(e) 段:支付予東主或東主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均不可扣,第 16AA 條另行容許的東主強積金扣除除外)
收入面對應提醒:相反地,自僱代理人收取的簽約獎金(sign-on bonus、initial signing fee、簽約金結餘)一般屬營業性質的應評稅收入,須於累算歸予代理人的年度全數申報,不可按最低服務年期分攤(DIPN 33 第 7–10 段;自僱情況的判例為 Lo Tim-fat v. CIR 6 HKTC 725,並援引 Smart v. Lincolnshire Sugar Co. Ltd. [1937] 20 TC 643)。若日後因提早終止合約而須退回部分款項,可按 DIPN 33 第 17 段,在退回責任落實(crystallized)的年度按第 16(1) 條申請扣除。
什麼情況下應立即啟動利得稅整理?
判斷自己是否應該即時開始整理利得稅申報,不必只看報稅表發出日,而是先看自身的記錄狀態、收入規模與業務複雜度。
- 較適合立即啟動:已收到 BIR60、年度佣金接近或超過 200 萬、或曾被稅局查問酬酢及禮物開支的代理人
- 較適合先整理基礎:佣金收入與銀行入賬未對應、業務及私人銀行戶口仍混用、或大部分開支只有信用卡簽帳但無收據
- 較適合即時找專業支援:同時有薪俸稅及自僱收入、有分代理或駁腳安排、或正計劃將業務形式整體調整以管理長期稅務及合規
從 PAT CPA 的角度看,很多自僱代理人其實知道自己要報利得稅,但低估了「業務私人分流」的工夫。等到稅局查問才回頭整理收據,往往要花原本兩三倍的時間。
什麼情況下其實不應急著提交申報?
不是所有自僱代理人都適合在收到報稅表後立即填交。如果以下幾項仍未理順,與其趕在期限前提交一份「先報了再算」的數字,不如先用合理理由申請延期。
- 業務銀行戶口與私人戶口仍未分開,難以清楚追蹤佣金與支出
- 分代理或駁腳佣金的支付沒有書面合約,僅有 WhatsApp 紀錄或現金交收
- 大量酬酢、禮物開支只有信用卡簽帳記錄,沒有受禮人、保單號或關係紀錄
- 辦公室為家居共用,但從未計算過合理的業務使用比例
- 過去年度申報口徑與本年度差異很大,但未有合理解釋
PAT CPA 判斷重點:如果現階段最想的是「快點交了避免罰款」,而不是「怎樣交得站得住腳、日後被查時也能解釋」,通常都不是最理想的提交時機。寧可申請合理延期,也不要交出一份事後無法佐證的報稅表。
提交 BIR60 前的基本檢查清單
在香港自僱保險代理人提交 BIR60 利得稅部分前,先用以下清單檢查,可以大幅減少日後補件及查詢風險。
- 核對全年佣金收入:對齊保險公司佣金月報、銀行入賬及自行記錄
- 分清業務與私人開支:保留獨立業務戶口及業務專用信用卡
- 整理 DIPN 33 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收據、合約、受禮人、業務原因等
- 計算共用開支的合理比例(《稅務規則》第 2A 條):例如家居辦公空間佔總面積、業務使用時間佔比
- 準備獨資業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業務總入息超過 HK$2,000,000 必須一併提交核證副本)
- 分清今年度應評稅利潤與下一年度的暫繳稅金額,做好現金流預備
- 同步檢查薪俸稅部分(如有同時受僱)
- 如預計下一年度應評稅利潤較評估數額少 10% 或以上,預備暫緩繳付暫繳稅的申請理由及證明
保險代理人利得稅報稅流程:5 個關鍵步驟
整體流程其實不複雜,難在每一步都要有對應證據。把流程分階段執行,比一次過趕在死線前處理穩妥得多。
- 整理收入:核對全年佣金收入,對應保險公司佣金月報、銀行入賬與自行紀錄
- 整理開支:按 DIPN 33 類別分類業務開支,補齊收據、合約及付款證明,標註保單號/受禮人/業務原因
- 準備財務報表:編製獨資業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計算應評稅利潤;總入息超過 $2M 須一併提交核證副本
- 填寫 BIR60:於 BIR60 第 5 部分填報自僱業務收入、開支、應評稅利潤及獨資業務資料;若有連繫實體須填補充表格 SP1
- 提交與跟進:於指定限期內提交(電子提交可獲 ITP 自動延期 1 個月),並就稅局後續查詢及暫繳稅安排作好準備
2025/26 年度具體限期:BIR60 已於 2026 年 5 月 4 日發出。一般個人提交期 1 個月(即 2026 年 6 月 4 日);有自僱業務人士自動延至 2026 年 8 月 4 日;經稅務局個人稅務網站 ITP(itp.etax.ird.gov.hk)電子提交可再獲自動延期 1 個月。原 eTAX 帳戶已於 2025 年 7 月 22 日自動遷移至 ITP。
DIPN 33 附錄 A:稅局可能要求的佐證文件
稅務局明確指出,僅提交分類帳或收據並不等於完成舉證責任。納稅人必須能令評稅主任信納相關開支確實是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並非私人、家庭或資本性質的開支(So Kai Tong, Stanley v. CIR 6 HKTC 38:「分類帳只屬次級證據」)。
| 開支類別 | 稅局可能要求提供的佐證文件 |
|---|---|
| 廣告及宣傳 | 金額、開支詳情、收款人姓名/地址、收據副本 |
| 會議及研討會 | 與會人士及關係、程序表、主辦機構、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及性質連同收據 |
| 僱員福利及獎勵 | 獎勵金額及性質、憑單/收據、收取人姓名及金額、獲發條件 |
| 酬酢開支 | 應酬性質、日期、地點、款待人士姓名與關係、所討論的業務交易及結果 |
| 禮物及紀念品 | 購物日期、所購物品、金額連同收據、受禮人資料;客戶須附保單號碼及保費 |
| 辦事處租金 | 申索租金金額、租單副本、處所地址及租期、用途、收款人關係、已加蓋印花的租約 |
| 海外旅費 | 參與人士及關係、收據、各項開支日期/性質/金額、行程與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關聯 |
| 汽車維修保養 | 性質、金額、車牌號、收款人、付款方式、車主姓名及與代理人關係 |
| 分代理/駁腳薪酬 | 姓名、地址、電話、身分證號、僱用期、佣金計算基礎、付款憑證、引介保單清單 |
為什麼保險代理人利得稅常見出錯?
最常見的失誤,並不是代理人完全不懂報稅,而是在執行細節上沒有把「賺到的錢」「花掉的錢」「能解釋的證據」三者扣連起來。
- 把全部信用卡簽帳當作業務酬酢扣除,但無法提供受禮人、保單號或業務目的
- 家居辦公開支按 100% 全數扣除,沒有按《稅務規則》第 2A 條計算合理業務比例
- 分代理佣金以現金支付,無書面合約或收款人簽收,被稅局質疑真實性
- 每年扣稅金額大幅波動,但業務模式並無實質改變,引來稅局查詢
- 同時受僱與自僱,但把僱員部分的薪金和津貼也當成自僱收入扣除業務開支
- 誤以為佣金扣減「分流」予家人即可避稅,但家人無實際工作則整筆會被剔除
這類案例的真正問題,通常不是代理人完全沒做事,而是當稅局問起來時,「原本怎樣規劃」「最後怎樣執行」「現在怎樣證明」三件事完全對不上,於是個別開支被剔除,甚至引發補加稅評稅(第 82A 條:最高可加徵被低估稅款 3 倍的補加稅)。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以下為依實務情境綜合的參考個案(不指涉個別真實客戶),用以說明常見的扣除爭議與稅局處理方向。
- 參考個案 A:一名做了 8 年的代理人,年佣金約 $1,400,000,把全部信用卡簽帳當酬酢扣除約 $180,000,但無法列出受禮人或保單關聯。稅局只批准一小部分,並就被低估稅款按第 82A 條評定補加稅。
- 參考個案 B:另一名代理人在家居工作,將住宅租金全數扣除。經按《稅務規則》第 2A 條攤分(業務空間佔總面積及業務使用時間比例)後,僅獲批准合理的業務使用比例。
- 參考個案 C:代理人聲稱每年支付配偶可觀薪金作助理,但配偶並無實際職務、無強積金記錄、無 IR56B 申報。稅局視為私人安排(DIPN 33 第 15(e) 段)整筆剔除。
- 參考個案 D:自僱代理人收到一筆 sign-on bonus,誤以為「初次簽約屬一次性收入無須繳稅」。稅局援引 Lo Tim-fat v. CIR 6 HKTC 725 的原則,將該筆款項按累算年度整筆併入應評稅利潤(自僱情況下,受僱判例 D3/94、D24/05、D26/07 並不適用)。
哪幾類保險代理人開支最容易被稅局追查?
從實務角度,以下幾類開支在稅務局審查時最容易被追問、補件或重新解釋。
- 酬酢及禮物開支:金額大但缺乏受禮人、保單關聯及業務原因記錄
- 海外旅費:難以證明行程與賺取應評稅利潤直接相關,常被部分剔除
- 家居辦公開支:未按《稅務規則》第 2A 條計算合理業務使用比例,整筆扣除被質疑
- 支付給配偶或家人的薪酬:無實際工作證據或薪酬不合理,DIPN 33 第 15(e) 段下不可扣
- 分代理及駁腳佣金:缺乏書面協議、現金支付或對方稅務身份不明
- 車輛開支:未分清業務與私人使用比例,被整體調減
高風險提示:最需要提早管控的,通常不是單一大問題,而是上述幾類項目同時存在,使整份利得稅申報的可信度被整體拉低,連原本合理的扣除也被質疑。
提交前最後自查
正式提交 BIR60 之前,建議用以下幾條問題做最後一次自查。
- 能否一句話清楚說明每一類業務開支的用途,以及與保險業務的關聯?
- 每一筆酬酢、禮物及海外開支,是否有受禮人、關係及業務原因紀錄?
- 共用開支(租金、車輛、電話)是否有清晰、可解釋的攤分比例?
- 分代理或駁腳佣金,是否有合約、付款記錄及對方確認?
- 整體申報邏輯是否一致:佣金收入、銀行入賬、月報及損益表能對齊?
- 是否預留現金應付暫繳稅,避免因現金流問題而延誤繳稅?
- 若有連繫實體,是否已決定哪一個指定按兩級制計稅並填妥 SP1?
若以上幾點仍有兩三點答得不夠肯定,通常代表問題不在於 BIR60 怎樣填,而在於整體記錄結構仍未夠穩。先補強記錄,再決定是否申請延期,會比硬交一份解釋不清的報稅表更安全。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會計師?
獨資保險代理人法律上無需強制審計,但這不代表不需要專業協助。當以下情況同時出現,提早找專業團隊處理通常最划算。
- 佣金收入跨越 HK$2,000,000 門檻,需要精準計算兩級稅率影響並準備財務報表核證副本
- 同時有受僱與自僱身份,需正確分配薪俸稅與利得稅
- 有分代理、駁腳或團隊收入,需處理向他人支付的佣金及合規(含 IR56 系列)
- 正在評估自僱獨資 vs 有限公司哪種形式更划算,需要整體稅務及合規成本比較(含 8.25% 經紀公司優惠的實質活動門檻分析)
- 過去曾被稅局查詢、要求補件或調整評稅(含第 82A 條補加稅風險)
- 計劃將業務擴展至家庭成員、辦公室或長期資產投資
實務建議:把記錄結構、扣除依據和暫繳稅現金流提早安排好,通常比事後補救更節省成本,也能令日後續年的報稅服務越做越輕鬆。
官方資料來源
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常見問題
Q1:我同時是僱員和保險代理人,如何報稅?
須在同一份 BIR60 內分別處理兩部分。作為僱員的薪金及福利在第 4 部分申報,按薪俸稅並依第 12(1)(a) 條「完全、純粹及必須」測試扣除;作為自僱保險代理人的佣金在第 5 部分申報,按利得稅並依第 16(1) 條扣除業務開支。兩者扣除規則不可互相借用,例如不可把僱主提供的薪金當作自僱開支扣除。
Q2:在家工作,租金和水電費可以全數扣除嗎?
不可以。《稅務規則》第 2A 條規定共用開支須按合理基礎攤分。實務上會根據辦公空間佔總面積的比例及實際業務使用時間,計算合理百分比扣除。例如辦公空間佔總面積 10%、業務使用時間佔比 60%,整體扣除比例約為 6%。在受僱身份的 Roskams v. Bennett 32 TC 129 中,法官亦明確否決一名代理人 20% 租金水電的扣除申索 — 任何攤分必須有清楚計算依據。
Q3:自僱保險代理人報利得稅是否必須聘請會計師?
獨資業務在法律上無需強制審計,但仍須準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業務總入息超過 HK$2,000,000 須一併提交核證副本),並備妥 DIPN 33 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文件。由於開支分類及合理性判斷需要專業基礎,強烈建議諮詢執業會計師,以確保合規並合法善用扣除空間。
Q4:客戶禮物及酬酢開支有金額上限嗎?
《稅務條例》本身沒有訂明統一金額上限,但根據 DIPN 33 附錄 A,金額必須合理,且必須記錄受禮人姓名、關係、保單號或業務原因。如果受禮人是客戶,更須記錄該客戶經代理人購買的保單編號、保險性質、保額及保費。金額過大、頻率過高或無法說明業務關聯的支出,極可能被稅局質疑或剔除。
Q5:應評稅利潤超過 HK$2,000,000,全部都按 15% 計嗎?
不是。香港利得稅採兩級制:自僱獨資代理人首 HK$2,000,000 利潤按 7.5% 計,只有超出部分才按 15%。同一人若同時擁有多項獨資業務或其他連繫實體(如公司、合夥),整組連繫實體只可指定一個適用兩級制低稅率,其餘按全率計算,並須填寫補充表格 SP1 列明連繫實體。
Q6:暫繳利得稅是什麼?我可以申請暫緩嗎?
暫繳稅是稅局根據本年度應評稅利潤,預先評定下一年度的部分稅款。如預計下一年度應評稅利潤較評估數額少 10% 或以上,可申請暫緩繳付。申請須於暫繳稅繳稅日期前 28 日、或暫繳稅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 14 日內(兩者以較遲者為準)送達稅務局,並附上理由及證明。
Q7:佣金記錄要保存多久?
根據《稅務條例》第 51C 條,業務記錄須保留至少 7 年,包括佣金結算單、銀行月結單、發票、收據、合約及佐證文件。即使業務結束,相關記錄仍須在 7 年內妥善保存。違反規定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DIPN 33 第 23 段)。
Q8:自僱代理人轉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是否一定更省稅?8.25% 經紀公司優惠是否適用?
不一定,多數情況下對個人代理人而言未必划算。自僱獨資代理人本身已享有 7.5% / 15% 兩級制;轉成有限公司後變成 8.25% / 16.5%,首 $2M 利潤的稅率反而更高。所謂 8.25% 指定保險經紀業務優惠(自 2021 年 3 月 19 日生效),是針對指定保險業務的特別優惠,並非兩級制:(i) 必須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ii) 須持有 IA 保險經紀公司牌照(非代理人牌照);(iii) 須屬指定的合資格保險經紀業務(部分業務有除外清單);(iv) 必須符合稅務局訂明的實質活動門檻(在港全職合資格僱員人數及在港經營開支),稅務局局長有酌情權判斷門檻是否足夠。自僱個人代理人或個人經紀並不適用。轉公司還會帶來法定審計、公司秘書、周年申報、強積金供款及較嚴謹合規成本,對中小規模代理人而言,慳的稅未必抵得上多出的合規費用。是否轉公司,須整體評估收入規模、業務模式及長期發展,建議由執業會計師按個別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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