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香港免法院公司合併 vs 法院安排計劃:步驟、償付能力聲明與印花稅寬免(2026 更新)
香港公司合併涉及多項複雜法律程序,包括盡職調查、股東會決議及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批准。了解合併條款及潛在風險,是確保交易順利完成的關鍵。企業應謹慎規劃,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目錄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公司合併重點速覽(7 大要點)
- 香港沒有美國/內地式的「通用法定合併」制度。實務上最常用的,是《公司條例》(Cap. 622)第 13 部第 3 分部的免法院同集團合併(ss.678–686)。
- 免法院合併只適用於全資同集團公司,分為垂直合併(控股公司+全資附屬,s.680)與橫向合併(同一控股公司旗下兩間或以上全資附屬,s.681)。
- 每間合併公司董事須作償付能力聲明(s.679),並由各公司以特別決議(不少於 75%,s.564)通過合併建議。
- 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登記表格:NAMA1 至 NAMA6(沒有所謂「N merger form」)。
- 若公司並非全資同集團,則須循第 2 分部的法院批准安排計劃(ss.668–677),程序較繁複。
- 稅務上,「合資格合併」按 IRO 第 6C 部及附表 17J 處理;合併後公司須於 1 個月內書面通知稅務局長。
- 同集團資產/股份轉讓,可考慮 Cap. 117 第 45 條集團印花稅寬免(關聯公司須持不少於 90% 已發行股本)。
在香港,公司合併並沒有一套像美國或內地那樣可跨主體合併的「通用法定程序」。對絕大多數中小企集團而言,真正可用、而且成本最低的,是《公司條例》(Cap. 622)第 13 部第 3 分部的「免法院同集團合併」(第 678 至 686 條)——它只適用於全資同集團公司,無須上法院,靠董事的償付能力聲明加股東特別決議即可完成。若合併雙方並非全資同集團(例如涉及外部小股東),則要改走第 2 分部的法院批准安排計劃(第 668 至 677 條)。本文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實務角度,拆解兩條路線的步驟、文件與稅務/印花稅注意事項。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很多客戶口中的「合併」其實是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並不是法定合併。釐清你真正要做的是哪一種,往往比急著找表格更重要——選錯路線,文件、稅務後果完全不同。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 集團架構重組中的中小企老闆:想把旗下幾間全資公司併為一間,簡化會計、審計與報稅。
- 負責企業架構的財務/公司秘書同事:要弄清楚交甚麼表格、開甚麼決議、誰要簽償付能力聲明。
- 準備收購或被收購的公司董事:要分清「法定合併」與「股權/資產收購」在程序與稅務上的差別。
香港公司合併有哪兩條法定路線?
很多網上文章把香港寫成「合併要向法院申請批准」,這其實是把例外當常態。真實情況是兩條路線並存,視乎合併公司是否全資同集團而定:
| 比較項目 | (A) 免法院同集團合併 | (B) 法院批准安排計劃 |
|---|---|---|
| 法源 | Cap. 622 第 13 部第 3 分部(ss.678–686) | Cap. 622 第 13 部第 2 分部(ss.668–677) |
| 適用對象 | 全資同集團公司(垂直 s.680/橫向 s.681) | 非全資、涉外部成員或債權人的安排 |
| 是否須上法院 | 否(court-free) | 是,須法院召開會議並批准計劃 |
| 核心要件 | 償付能力聲明(s.679)+各公司特別決議 | 法院會議通過+法院認可 |
| 成本與時間 | 較低、較快 | 較高、較長 |
下文先講最常用的 (A) 免法院合併,再簡述 (B) 法院路線適用的情況。
應該選免法院合併嗎?
如果你的目標只是把同一集團、彼此全資的公司併成一間,免法院合併幾乎一定是首選:它把舊制下幾乎沒人用的法院程序(成本高、時間長)換成董事聲明+股東決議的行政程序。常見動機包括:
- 削減重複的審計、報稅與公司秘書合規成本;
- 簡化集團架構、方便融資或日後出售;
- 把分散在多間公司的資產、合約集中於一個法人主體(合併後公司承接全部財產、權利與負債,s.685(3))。
關鍵前提:每間合併公司都必須是香港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彼此屬全資同集團關係。
甚麼情況下其實不應急著合併?
- 並非全資同集團:只要有外部小股東,免法院程序就不適用,要改走法院安排計劃,成本急升——這時先評估是否改用股權收購更直接。
- 合併公司有浮動押記:資產若有浮動押記,須先取得押記持有人書面同意(s.680(2)(d)(ii)/s.681(2)(d)(ii)),否則合併建議不能成立。
- 償付能力存疑:董事無法真誠作出償付能力聲明(s.679)時,不應勉強推進,否則涉個人法律責任。
- 主要目的是取得稅務利益:若稅務局認為合併純為避稅,IRO 第 61A/61B 條的反避稅條文可能適用,虧損承接會被否決。
免法院合併前的基本檢查清單
- 確認所有合併公司均為香港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且屬全資同集團。
- 確定合併形態:垂直(s.680)抑或橫向(s.681)。
- 檢視各公司資產是否有浮動押記,預留時間取得押記人書面同意。
- 準備董事償付能力聲明(s.679)所需的財務資料,必要時由會計師協助核實。
- 擬定合併建議,預備各公司股東特別決議(不少於 75%,s.564)。
- 整理擬轉移的資產/合約清單,評估印花稅(Cap. 117 s.45 寬免可否適用)。
免法院合併流程(7 步)
- 確認資格與形態:核實全資同集團關係,決定垂直(s.680)或橫向(s.681)合併。
- 擬定合併建議:列明合併後公司、股份安排、生效日等。
- 董事償付能力聲明:每間合併公司董事依 s.679 作聲明,並處理浮動押記同意。
- 股東特別決議:各合併公司分別以特別決議(≥75%,s.564)通過合併建議。
- 通知債權人:按條例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保障其權益。
- 交付登記: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AMA1 至 NAMA6 等指明表格登記。
- 生效與善後:到生效日,合併公司停止存在、合併後公司承接全部財產與負債(s.685(3));隨後處理稅務通知、印花稅及商業登記等善後。
要交甚麼表格?沒有「N merger form」這回事
網上常見的「N merger form」是不存在的。免法院合併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是 NAMA 系列指明表格:
| 表格 | 用途 |
|---|---|
| NAMA1 | 獲批准的合併建議 |
| NAMA2 | 合併公司董事的償付能力聲明證明書 |
| NAMA3 | 合併公司董事批准合併的證明書 |
| NAMA4 | 合併後公司董事委任通知 |
| NAMA5 | 合併後公司董事就債權人申索的證明書 |
| NAMA6 | 向法院申請干預合併建議的通知 |
表格的填寫須對應最新版本及正確費用(詳見公司註冊處《公司(費用)規例》Cap. 622K 附表);交付不齊或費用不符會被退回。實際登記前,建議交由公司秘書服務核對。
為甚麼合併程序常見出錯?
- 路線選錯:把非全資的情況硬套免法院程序,文件交上去被退回;或把簡單的全資合併拖去走法院,白白增加成本。
- 把「合併」與「收購」混為一談:法定合併(amalgamation)與股權/資產收購法律後果不同,誤用會影響稅務與承接安排。
- 償付能力聲明準備不足:財務資料未經核實,董事不敢簽,或簽後出問題。
- 忽略浮動押記:未取得押記人同意,合併建議無效。
- 稅務善後遺漏:忘了在 1 個月內通知稅務局長,或未為合併公司提交利得稅報表。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以下為去識別化的典型情境,說明選錯路線或忽略稅務的後果:
- 情境一:誤當「合併」的股權收購。一個集團想把外部股東持有的關聯公司「併入」自己,實際應走股權收購+印花稅處理,卻誤以為可用免法院合併,結果交付登記被退回,浪費時間。
- 情境二:虧損承接落空。兩間全資附屬橫向合併(s.681),合併後公司想用合併公司結轉的虧損抵稅,卻因不符「同一業務測試」而被否決——合併前未做稅務評估。
- 情境三:印花稅寬免被否。同集團轉讓物業時以為自動免印花稅,但因安排落入 s.45(4)/(5) 反避稅情形,寬免不獲批。
哪類合併最容易出事?
- 涉及外部小股東或債權人爭議的合併:要走法院安排計劃,且成員/債權人可依 s.686 申請法院干預。
- 有大額結轉虧損、想透過合併抵稅的合併:須通過財務資源測試、業務延續測試、post-entry 測試與同一業務測試,門檻高,最好先申請 s.88A 事先裁定。
- 跨境元素的合併:免法院合併要求各公司均為香港註冊、股份有限公司;非香港公司不適用,須另行規劃。
提交前最後自查
- 所有合併公司是否均為香港註冊、股份有限公司且全資同集團?
- 垂直(s.680)/橫向(s.681)形態是否確定?
- 償付能力聲明(s.679)與浮動押記同意是否齊備?
- 各公司特別決議(≥75%,s.564)是否通過?
- NAMA1–NAMA6 及費用是否備妥?
- 稅務(IRO 第 6C 部、1 個月通知)與印花稅(s.45 寬免)是否已規劃?
甚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以下情況,建議在動手前先諮詢會計師及(涉法律意見時)律師:合併涉及外部股東、有大額結轉虧損想抵稅、資產附帶押記、或有跨境元素。PAT CPA 可協助處理公司註冊與架構重組相關的會計、審計與報稅,並就合併後的合規與利得稅承接提供實務意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時,亦會引導你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官方資料來源
- 《公司條例》(Cap. 622)第 13 部——電子版香港法例
- 公司註冊處 指明表格(含 NAMA1–NAMA6)
- 公司註冊處 主要費用(詳見 Cap. 622K)
- 稅務局 免法院公司合併(利得稅處理)
- 稅務局 印花稅(含 Cap. 117 s.45 集團寬免)
常見問題
香港的公司合併一定要上法院嗎?
免法院公司合併要交甚麼表格?
垂直合併和橫向合併有甚麼分別?
合併需要多少股東同意?
合併後,稅務上要注意甚麼?
合併涉及資產轉讓,要付印花稅嗎?
「合併」和「收購」是同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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