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香港公司註銷流程、條件、HK$690 費用全攻略(2026 更新)
申請香港公司解散最常用路徑是《公司條例》第 750 條的「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僅限不營運且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政府費合共 HK$690(稅務局 IR1263 申請費 HK$270 + 公司註冊處 NDR1 申請費 HK$420)。流程分兩階段:先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取得後 3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DR1,由處長刊憲兩次公告後正式解散,一般需時 6-9 個月。撤銷期間公司仍須保有效 BR 證、按時交 NAR1,解散後業務紀錄仍須依《稅務條例》第 51C 條保留 7 年。

目錄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16 日(按 2026/27 商業登記費及最新公司註冊處實務修訂)
香港公司解散 8 大重點速覽
- 三個概念要分清:「解散 (dissolution)」是法律地位終結的結果;「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和「清盤 (winding up)」是兩條達致解散的路徑;「剔除註冊 (striking off)」則是公司註冊處處長主動行使的法定權力,公司不能申請。
- 政府費總額 HK$690:稅務局 IR1263 申請費 HK$270 + 公司註冊處 NDR1 申請費 HK$420,皆不可退還。
- 容易遺漏的隱藏成本:撤銷期間(6-9 個月)公司仍須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如 BR 證在期間到期須續證,2026/27 一年證為 HK$2,350。
- 兩階段時序:第一階段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一般 21 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DR1,通知書有效期 3 個月內必須遞交。
- 兩次憲報公告:公司註冊處按 s.751(1) 刊登第一份公告;3 個月內無人反對,再按 s.751(3) 刊登第二份公告,公司在該日正式解散。
- 並非所有公司都可申請:《公司條例》第 749(2) 條排除公眾公司、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以及在申請前 5 年內曾屬上述任何一類的公司。
- 解散後資產歸政府:解散時仍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銀行戶口結餘、車輛、物業),即成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歸屬特區政府。
- 紀錄保存 7 年:即使公司已解散,《稅務條例》第 51C 條規定的業務及會計紀錄仍須保留至少 7 年。
申請香港公司解散,最常用的路徑是依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750 條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前提是該公司必須是不營運且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並符合 s.750(2) 全部條件。實務上分兩階段:先向稅務局以 IR1263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費用 HK$270),取得通知書後於其發出日期起 3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DR1 表格(費用 HK$420),由處長刊憲兩次公告後公司正式解散。整個程序一般需時 6 至 9 個月。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客戶最常損失冤枉錢的地方,並不是 HK$690 的政府費用,而是「以為一申請撤銷註冊就可以唔理 BR 同周年申報表」。事實是,公司在第二份憲報公告日之前法律地位仍然存在,所有《公司條例》及《商業登記條例》下的義務(包括 NAR1 及 BR 續證)一日都不能停。一張漏交的 NAR1 可以同時影響你 IRD 那邊的「不反對通知書」審批,整個解散程序隨時被卡半年。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本文針對以下三類最常需要處理香港公司解散的讀者:
- 殼公司持有者:多年前開立的公司久未營運,每年仍要付 BR 費及周年申報,希望乾淨結束。
- 已停業 SME 老闆 / 創業者:業務已實際停止,但對如何「正式關門」感到無從入手,怕日後被追究董事責任。
- 離港人士 / 投資移民:移居海外前希望結束香港殼公司,避免遠程處理周年合規。
如果你的公司有未清債務、未了訴訟、或屬於 s.749(2) 排除類別(例如曾經是上市公司),則需要走「清盤」程序而非撤銷註冊,本文流程不適用,建議直接諮詢清盤師或律師。
解散、撤銷註冊、剔除註冊、清盤——四個概念有何分別?
這四個詞在坊間經常被混用,但在《公司條例》下有嚴格區分。先搞清楚定義,才知道你應該走哪一條路:
| 概念 | 性質 | 誰可啟動 | 典型情況 |
|---|---|---|---|
| 解散 (Dissolution) | 公司法律地位的最終終結狀態(結果) | 不適用(結果而非程序) | 撤銷註冊、剔除註冊、清盤之後的最終狀態 |
| 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 | 行政程序,s.750 | 公司本身、董事或成員主動申請 | 不營運、有償債能力的私人 / 擔保有限公司 |
| 剔除註冊 (Striking off) | 處長法定權力,《公司條例》第 15 部第 1 分部 | 公司註冊處處長主動行使(公司不能申請) | 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並非正在營運 |
| 清盤 (Winding up / Liquidation) | 法律程序,《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 | 法院命令、股東決議、債權人申請 | 無力償債的公司;或有複雜資產需分配的有償債能力公司 |
本文集中講解最常用的「撤銷註冊」路徑。如果你的公司有未清債務或已收到法院傳訊,請直接諮詢清盤師(official receiver)或律師,唔好嘗試走撤銷註冊。
應該申請撤銷註冊嗎?6 大法定條件
根據《公司條例》第 750(2) 條,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全部 6 大條件才可申請撤銷註冊:
- 所有成員書面同意:公司所有成員(股東)均同意撤銷該公司的註冊。
- 不營運: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申請前的 3 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 無未清債務:公司沒有任何未清償的債務、法律責任或未了結的訴訟。
- 已處理所有資產:公司的財產(包括銀行戶口結餘、車輛、物業等)必須在申請前妥善處置,否則解散後將成無主財物。
- 控權公司附屬條件: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其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 已取得 IRD 不反對通知書:已從稅務局局長取得《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而根據《公司條例》第 749(2) 條,以下類別的公司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仍然不可以申請撤銷註冊:
第 749(2) 條排除的公司類別:
- 公眾公司
- 銀行(按《銀行業條例》定義)
- 保險公司
- 信託公司(受信託業務條例規管)
- 在緊接提出 s.750 申請之前的 5 年內任何時間,曾經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公司
- 根據《公司條例》第 16 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如屬以上類別,唯一退場路徑是清盤。
什麼情況下其實不應急著申請撤銷註冊?
並非每一間停業公司都應該立刻申請撤銷。以下三類情況,急住申請反而會出事:
- 未確認所有資產已轉走:解散後,仍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物業、車輛、商標、域名)會即時成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歸屬特區政府,無法追回。曾見過客戶解散後才發現有一筆海外應收賬款,再要循 s.765 法院程序恢復註冊先可以追,成本遠超當初的「節省」。
- 未處理稅務責任:有任何一個年度的報稅表未交(即使是 nil 申報)、有任何未繳稅款(即使是商業登記費)、或有 IRD 查詢未回,稅務局都不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原文「過去 3 個月沒營運」是 s.750 條件,但「過去 7 年所有報稅事項是否齊備」才是 IRD 實際審批不反對通知書時看的範圍。
- 有未解決的股東糾紛:s.750(2)(a) 要求所有成員同意。如果有一位股東不簽,整個申請啟動唔到。應先處理股權糾紛或股份轉讓。
申請前的基本檢查清單
在向 IRD 遞交 IR1263 之前,逐項核對以下清單:
- ✅ 公司過去 3 個月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從未開始營運)
- ✅ 所有股東已書面簽署同意撤銷註冊
- ✅ 銀行戶口已關閉,餘額已分派或轉走
- ✅ 所有應收賬款已收齊,所有應付賬款已清還
- ✅ 物業、車輛、商標、股票、貸款應收等資產已轉讓或處置
- ✅ 客戶或租客的水電按金、租金按金已退回或結算
- ✅ 所有員工已遣散,MPF 強積金已供足並結算
- ✅ 過往所有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 (BIR51) 已交,所有評稅已清繳
- ✅ 商業登記費已繳交至最近一張 BR 證有效期
- ✅ 周年申報表 (NAR1) 已提交至最新一年
- ✅ IRD 並無待回覆的查詢或評稅異議 / 上訴
- ✅ 沒有未了結的法律訴訟(民事或刑事)
- ✅ 如為控權公司,已確認所有附屬公司資產不包含香港不動產
有任何一項打不到剔,先處理該項,再行下一步。
撤銷註冊兩階段完整流程
整個程序分兩階段:先 IRD,後 CR。兩階段必須順序進行,不能並行。
第一階段: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 填妥申請表 IR1263:可從稅務局網頁下載,或經「智方便+」/ 電子證書網上申請。表格需要填報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申請人身份(董事 / 成員 / 獲提名人)。
- 繳付申請費 HK$270:不論申請結果如何,費用均不獲退還。郵遞或親身遞交時用支票,抬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網上申請則接收繳款單後 14 天內繳費。
- 遞交方式(3 選 1):
- 郵遞:寄往「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132 號稅務局局長收」
- 親身遞交:九龍啟德協調道 5 號稅務中心地下信件及表格收發櫃位。如欲即場取回收據,可直接交往稅務中心 14 樓撤銷註冊組。
- 網上申請:持「智方便+」或電子證書者可使用電子表格
- 等待 IRD 處理:稅務局服務水平為收到有效申請後 21 個工作日內回覆。如公司有未完結稅務事宜,IRD 會發出信件列明,申請人完成各項事宜後可填寫信件下方部分免費重新提交申請。
- 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稅務局局長確認公司無未清繳稅款及未完結稅務事宜後,發出《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
第二階段: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DR1
- 3 個月內遞交:必須在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撤銷申請。逾期申請會被延遲處理甚至不獲受理。
- 填妥表格 NDR1:《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可從公司註冊處網站下載 MS Word 或 PDF 版本。
- 遞交方式(2 選 1):
- 電子提交:經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 提交。不反對通知書須為經申請人 / 董事 / 公司秘書核證的副本。
- 印本提交:到金鐘道政府合署 14 樓收款處遞交。不反對通知書必須是正本。
- 繳付申請費 HK$420:不獲退還。
- 第一份憲報公告:公司註冊處約於收件後 3 星期發出確認收件信件,並依 s.751(1) 在憲報刊登第一份公告。
- 3 個月反對期:第一份公告刊登後 3 個月內,任何受影響人士(如債權人)可向處長提出反對。如有反對,處長會展開調查,程序可能延長甚至終止。
- 第二份憲報公告及解散:無人反對的話,處長依 s.751(3) 刊登第二份憲報公告,公司在該公告日期正式解散。
政府憲報一般逢星期五出版。任何人都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電子憲報網站 (www.gld.gov.hk/egazette) 或公司註冊處「電子查冊服務」查閱公告。
撤銷註冊的真實費用結構
很多文章只講「政府費 HK$690」,但實際成本遠不止此。完整費用拆解如下:
| 費用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 IR1263 申請費 | HK$270 | 稅務局《不反對通知書》申請費;不獲退還 |
| NDR1 申請費 | HK$420 | 公司註冊處撤銷申請費;不獲退還 |
| 政府費小計 | HK$690 | — |
| 期間商業登記費(如續證) | HK$2,350(2026/27 一年證) HK$6,170(2026/27 三年證) |
程序期間(6-9 個月)BR 證仍須有效;如到期須續證 |
| 期間 NAR1 周年申報費 | HK$105(私人公司) | 程序期間如周年申報日到期,仍須準時提交,否則有罰款 |
| 專業服務費(市場參考) | HK$2,500 – HK$5,000 | 公司秘書 / 會計師代辦費;具體視乎公司情況、需否補帳目或補審計 |
| 補做的審計 / 報稅(如需要) | 因個案而異 | 如有未完結利得稅報稅,IRD 可能要求提交終結審計報告 |
常見誤解:「我已經寄咗 NDR1,啲 BR 同 NAR1 就可以唔理」——錯。公司在第二份憲報公告日之前法律地位仍然存在,所有合規義務一日都不能停。
為什麼公司解散申請常見出錯?
實務上最常見的失敗或延誤原因,集中在以下五類:
- 稅務事宜未清就遞交 IR1263:最常見。申請人以為「公司無營運就無稅要交」,但 IRD 系統內仍可能有未交 BIR51(即使是 nil)、未繳交一張過往未繳的商業登記費、或有評稅 objection 未結。任何一項未清,IRD 就會發信要求補辦,整個第一階段被延長 1-3 個月。
- 不反對通知書 3 個月有效期失效:申請人取得通知書後拖延處理(例如等股東簽署 NDR1),3 個月過後通知書失效,要重新由 IRD 申請(再交 HK$270)。
- 銀行戶口未關閉就申請:銀行戶口餘額在解散日成無主財物歸政府。實務上應先關戶、分派餘額予股東,再啟動撤銷程序。
- 有股東已聯絡不到:s.750(2)(a) 要求所有成員同意。如有股東移居海外無法聯絡,或股東已過身但股份未過戶予遺產代理人,整個申請啟動不了。
- 程序期間漏交 NAR1 或 BR 續證:申請撤銷期間(6-9 個月)跨越 NAR1 / BR 到期日的個案,必須照交。漏交可被檢控,董事個人承擔刑責。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過去幾年我們接手過不少「中途搞唔掂」的撤銷個案,可歸納為三種典型:
個案一:殼公司放置 5 年,BR 已過期——客戶以為公司「沉默」就等於「停業」,無交 BR 證、無交 NAR1。實際情況是 IRD 仍每年發出商業登記繳費單、CR 仍計算 NAR1 罰款。最後要補 5 年 BR 費(連罰款)+ 5 份 NAR1 + 補審計 + 補報稅,才開始 IR1263 申請;最終總成本超過 HK$50,000。
個案二:兩股東一海外、一失聯——本地股東想結束公司,但海外股東幾年無回覆電郵,另一位股東過身未換股。整個 s.750(2)(a) 「所有成員同意」要求無法達成。最後要走遺產法律程序處理已故股東股份,再聯絡海外股東簽授權書,前後拖了 14 個月。
個案三:解散後發現海外應收賬款——客戶以為已清算完所有資產便啟動撤銷。撤銷後 4 個月,發現一筆 30 萬港元的客戶尾款延後支付。因公司已解散,該筆款項視為無主財物歸政府,理論上要循 s.765(2) 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先可以收。法院程序加律師費,遠超那筆 30 萬。
哪類公司解散最容易出事?
從十幾年實務經驗看,以下類型風險最高,建議啟動前先做專業評估:
- 有海外業務 / 海外應收的公司:容易遺漏資產,解散後追討困難。
- 有商標、域名、知識產權的公司:這些無形資產同樣是公司財產,解散後歸政府。
- 多年未交報稅或長期 nil 報稅但實際有戶口活動的公司:IRD 可能要求補審計才肯發不反對通知書。
- 控權公司(有附屬):s.750(2) 條件 (e) 要求所有附屬公司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容易漏查。
- 曾為上市公司、銀行、保險、信託類別,過去 5 年內:直接被 s.749(2) 排除。
- 有股東糾紛或股權變更未處理的公司:無法滿足「所有成員同意」要求。
同步取消商業登記——別忘記 IRC3113
很多人以為撤銷公司註冊會「自動」取消商業登記,這是錯的。撤銷註冊(CR 程序)與取消商業登記(IRD 商業登記署程序)是兩件事。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任何人結束業務或結束分行業務,必須在結業日期起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實務做法:
- 填妥稅務局表格 IRC3113《結束業務通知書》
- 或經「香港政府一站通」電子服務 (www.gov.hk/br) 提交
- 或直接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列明業務名稱、商業登記號碼、結業日期
違反 BR 條例的最高罰則為 HK$5,000 罰款 + 1 年監禁。如未準時通知結業,公司仍須繼續繳交 BR 證費用直至實際通知日。
公司解散後文件保留——s.51C 7 年紀錄
公司雖然在第二份憲報公告日解散,但業務及會計紀錄的法定保存責任不會立即終止。
《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C 條規定,任何業務及會計紀錄必須保留至少 7 年,包括:
- 收入、開支、資產、負債、銷售、購貨明細
- 存貨紀錄
- 銀行月結單、發票副本、合約
- 過往報稅表副本及評稅通知書
實務建議:解散前由公司秘書 / 會計師整理一套完整封存檔案,存放於某位董事處或專業機構代為保管 7 年。董事個人對未保留紀錄的後果承擔責任,即使公司已解散。
NDR1 申請聲明的刑事責任
NDR1 表格 F 部「證明書」要求申請人聲明所提供的資料屬實。如果在與申請撤銷註冊有關連的情況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
- 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 HK$300,000 + 監禁 2 年
- 循簡易程序定罪:第 6 級罰款(HK$100,000)+ 監禁 6 個月
常見高風險聲明點:「公司沒有未清債務」、「所有資產已處置」、「所有成員同意」。這些聲明錯一個都可能構成虛假陳述。對任何不確定的項目,先用書面查清楚再簽 NDR1。
遞交 NDR1 前最後自查
在簽 NDR1 之前,逐項在心中過一次:
- 📋 IRD《不反對通知書》是否仍在 3 個月有效期內?
- 📋 公司過去 3 個月真的沒有任何業務活動?(包括發票、收款、開支)
- 📋 銀行戶口已關閉?所有餘額已分派?
- 📋 所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如商標、域名)是否確認已轉走?
- 📋 全部股東已簽妥書面同意?包括失聯及海外股東?
- 📋 控權公司條件(如適用):所有附屬公司資產不含香港不動產?
- 📋 過往報稅、商業登記費、NAR1 全部清繳?
- 📋 IRD 無待回覆查詢、無評稅異議 / 上訴未結?
- 📋 7 年業務紀錄封存安排已落實?
- 📋 BR 證取消(IRC3113)安排已預備?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以下任何一項符合,建議由有經驗的會計師或公司秘書代辦,不要自行嘗試:
- 公司過去多年沒交報稅、BR 費或 NAR1,需要先補做合規
- 公司有股東失聯、過身、移居海外無法簽署
- 公司有複雜資產(物業、知識產權、海外應收、未交收股票投資)
- 公司是控權公司,有一個或多個附屬公司
- 公司曾在過去 5 年內屬於 s.749(2) 排除類別
- 公司有未完結的法律訴訟、勞工糾紛、合約爭議
- 申請過程中收到 IRD 信件要求補資料,但唔知點處理
- 公司有員工要遣散,MPF /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需要計算
PAT CPA 在公司解散、撤銷註冊、商業登記取消、補審計、補報稅方面有十多年實務經驗。如有疑問,歡迎 WhatsApp 直接聯絡我們團隊。
官方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Q1:撤銷公司註冊的政府費用合共多少?包含哪些項目?
純政府費用為 HK$690:稅務局 IR1263 申請費 HK$270 + 公司註冊處 NDR1 申請費 HK$420,兩項皆不獲退還。但實際總成本通常更高,因為程序期間(6-9 個月)公司仍須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2026/27 一年證 HK$2,350)及照交周年申報表(NAR1 私人公司 HK$105)。如另需專業服務代辦,市場價約 HK$2,500–HK$5,000;如需補做審計或補報稅則另計。
Q2:撤銷註冊整個程序需時多久?
一般 6 至 9 個月。分階段:(a) 稅務局處理 IR1263 約 21 個工作日(如有未完結稅務事宜會延長);(b) 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後 3 個月內遞交 NDR1;(c) 公司註冊處收件後約 3 星期刊第一份憲報公告;(d) 第一份公告後 3 個月反對期;(e) 無反對者,刊第二份憲報公告,公司在該公告日解散。如有問題(如稅務未清、有人反對),時間可大幅延長。
Q3:申請撤銷註冊期間,公司還需要提交周年申報表 (NAR1) 嗎?
需要。公司在第二份憲報公告日之前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全部責任,包括提交周年申報表、繳交商業登記費、保留註冊辦事處及公司秘書。不依時提交可被檢控,董事個人承擔刑責。只有在公司正式解散後,這些義務才停止。
Q4:撤銷後發現公司仍有資產或債務怎麼辦?
解散時仍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其持有的所有財產(包括銀行戶口結餘、車輛、物業、應收賬款),均成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 歸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如需追回,必須依《公司條例》第 765(2) 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註冊。本地公司可在解散日後 20 年內申請;非香港公司則為除名日後 6 年內。法院程序加律師費通常遠超被忽略資產的價值,所以申請前一定要核對清楚。
Q5:哪些公司不能申請撤銷註冊?
根據《公司條例》第 749(2) 條,以下類別不能申請撤銷註冊:(a) 公眾公司;(b) 銀行;(c) 保險公司;(d) 信託公司;(e) 在提出申請前的 5 年內任何時間曾屬於上述任何一類的公司;(f) 根據《公司條例》第 16 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這些公司只能走「清盤」路徑。此外,無償債能力的公司(不論類別)亦不能走撤銷註冊,必須走清盤。
Q6:撤銷註冊後,公司文件還需要保留多久?
即使公司已解散,《稅務條例》第 51C 條規定的業務及會計紀錄仍須保留至少 7 年,包括收入支出明細、銀行月結單、發票、合約、過往報稅表副本及評稅通知書。董事個人對未保留紀錄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實務建議:解散前由公司秘書或會計師整理一套封存檔案,由某位董事或專業機構代為保管 7 年。
Q7:撤銷註冊申請書 (NDR1) 提供虛假資料有何後果?
如在與申請撤銷註冊有關連的情況下,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向處長提供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HK$300,000 + 監禁 2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HK$100,000)+ 監禁 6 個月。常見的高風險聲明包括「公司沒有未清債務」、「所有資產已處置」、「所有成員同意」——對任何不確定的項目,先用書面確認再簽 NDR1。
Q8:撤銷公司註冊與取消商業登記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這是兩件獨立的事,必須分開處理。撤銷註冊是向公司註冊處 (CR) 申請的法律地位終結程序;取消商業登記是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的稅務登記終結。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結束業務後 1 個月內必須以書面或表格 IRC3113 通知商業登記署,否則最高罰款 HK$5,000 + 監禁 1 年。實務上兩個程序可同步啟動,但檔案及繳費分開處理。
需要公司秘書服務?
專業公司秘書,處理法定合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