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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網店指南】Amazon 香港徵稅常見問題合集:利得稅、預扣稅、VAT 全解(2026 更新)

發佈:2026年2月2日| 更新:2026年5月23日
Tommy Chan
9 分鐘閱讀

香港公司在 Amazon 經營跨境電商須面對三層徵稅:香港利得稅(合資格法團首 200 萬港元利潤 8.25%、餘額 16.5%)、美國聯邦稅(提交 W-8BEN-E、以商業登記號碼作外國 TIN,因香港與美國無稅務協定故不能引用常設機構豁免,FBA 存貨可能構成實際關聯收入並須報 1120-F),以及美國銷售稅與歐盟(≤€150)、英國(≤£135)VAT。本文逐一拆解預扣稅、FBA 倉儲與 VAT 登記的常見問題。

【開網店指南】Amazon 香港徵稅常見問題合集:利得稅、預扣稅、VAT 全解(2026 更新)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香港徵稅重點速覽(Amazon 跨境電商)

  • 香港利得稅:採地域來源徵稅,源自香港的利潤須課稅。合資格法團(無其他關連實體選用兩級制)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稅率為 8.25%,餘額為 16.5%。
  • 美國身份證明:香港公司在 Amazon US 須提交 W-8BEN-E,以香港商業登記號碼(BRN)作為外國稅務編號(TIN);一般無須申請美國 EIN。
  • 無香港—美國稅務協定:香港與美國之間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因此「常設機構(PE)豁免」這類協定優惠,香港公司並不適用。
  • 30% 預扣稅 vs 淨額課稅:30% 預扣稅主要針對美國來源的被動/FDAP 收入(廣告、聯盟、版權費);一般商品銷售所得不適用該 30%,但若構成「美國貿易或業務」(USTOB),其「實際關聯收入」(ECI)會以淨額課美國所得稅。
  • FBA 倉儲:把存貨放在美國 Amazon 倉庫,可能令銷售所得被視為 ECI,須評估 1120-F 報稅責任;同時在每個存貨所在州構成銷售稅實體聯繫(nexus)。
  • 銷售稅 / VAT:美國多數州及英國、歐盟由 Amazon 以「市場促進者/推定供應商」身分代收代繳消費稅;但在當地存放存貨通常另需當地稅務登記。

香港公司在 Amazon 經營跨境電商,會同時面對三層稅務:香港利得稅(源自香港的利潤按兩級制 8.25% / 16.5% 課稅)、美國聯邦稅(透過 W-8BEN-E 證明非美國身份,但因香港與美國沒有稅務協定,無法引用「常設機構」豁免,故須按美國貿易或業務/實際關聯收入規則評估),以及各地銷售稅或增值稅(美國銷售稅、歐盟及英國 VAT,多由 Amazon 代收代繳,惟在當地存放存貨往往另需登記)。本文按這三層拆解香港徵稅的常見問題,協助你合規經營、避免雙重課稅與漏報風險。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大部份香港賣家把焦點放在「Amazon 會唔會扣我 30%」,卻忽略了真正的風險點——存貨一旦放進美國 FBA 倉,就可能在美國產生淨額課稅責任,而香港與美國無稅務協定,等於少了一層保護網。先搞清楚收入屬「被動收入」定「商品銷售」,再決定報稅策略,遠比盲目填表重要。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 香港中小企店主——以香港有限公司在 Amazon US/歐洲站開店,想搞清楚要交哪些稅。
  • 跨境電商營運者——使用 FBA 把存貨放在美國或歐洲倉庫,擔心觸發當地報稅責任。
  • 準備開網店的創業者——在註冊香港公司、規劃供應鏈前,想先了解徵稅架構。

香港公司在 Amazon 營運的香港徵稅基礎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繳納利得稅。但在 Amazon 上銷售跨越多國,因此要同時考慮香港與銷售地的稅務責任。

1. 香港利得稅(Profits Tax)

  • 原則:根據香港《稅務條例》(Cap. 112),從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繳利得稅。
  • Amazon 銷售:若香港公司在香港進行主要業務活動(採購、存貨管理、訂單處理、決策),利潤很可能被視為源自香港。
  • 稅率:合資格法團(沒有其他關連實體選用兩級制者)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 8.25%,餘額按 16.5%。非法團業務則為 7.5% / 15%。

2. W-8BEN-E 表格與稅務編號

香港公司在 Amazon US 註冊時,須提交 W-8BEN-E 表格,以證明其為非美國實體。

稅務文件用途關鍵資訊
W-8BEN-E 證明非美國身份,作為預扣稅判斷依據 於外國 TIN 欄填寫香港商業登記號碼(BRN)。此欄屬資料用途,本身並不決定收入是否構成 ECI。
美國 EIN / TIN 美國稅務識別號碼 一般情況下無須申請;惟若需向美國報稅(如 1120-F),則可能要另行申請 EIN。

重要提示——沒有香港—美國稅務協定:香港與美國之間沒有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DTA)。這代表:(1) 美國來源的被動收入(如廣告、聯盟、版權費)通常會被預扣 30%,且無協定可降低;(2) 協定國賣家可引用的「常設機構(PE)豁免」,香港公司並不適用——香港賣家不能以「在美國沒有 PE」為由免除美國商業利潤的課稅,而要直接按美國本地法律的「貿易或業務/實際關聯收入」規則判斷。

香港公司應該透過 Amazon 進軍美國市場嗎?

對大部份香港中小企而言,Amazon 的市場規模與物流網絡是難以複製的優勢。只要事先理清徵稅架構、把核心業務活動留在香港、並就 FBA 存貨可能觸發的美國責任做好評估,跨境電商的稅務並非不可控。關鍵是在開店前規劃,而非在收到稅單後補救

什麼情況下其實不應急著上架美國站?

  • 未理順供應鏈與報關安排:若連商品的成本結構、報關價值都未確定,貿然使用 FBA 會令存貨稅務及關稅責任失控。
  • 主要收入屬版權/廣告等被動收入:這類美國來源收入會被預扣 30%,且因無協定無法降低,需先評估整體稅後回報是否划算。
  • 未準備好美國報稅資源:一旦構成 USTOB/ECI,需每年提交 1120-F;若無相應會計與報稅支援,合規成本可能超出預期。

Amazon 預扣稅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下會被預扣 30% 稅款?

  • 未提交有效 W-8BEN-E:若未提交有效表格,Amazon 可就應報收入預扣 30%。
  • 美國來源被動收入:對版權使用費、廣告或聯盟收入等 FDAP 收入,因無香港—美國協定,通常適用 30% 預扣稅,且無協定優惠可降低。
  • 注意區分:一般商品銷售所得(retail proceeds)並非按該 30% 預扣,而是視乎是否構成 USTOB/ECI 而決定是否須在美國按淨額課稅。

如何降低或管理美國稅務風險?

  • 確保 W-8BEN-E 準確有效:正確選擇實體類型(多數賣家為 Active NFFE)並如實填報,避免被誤當作美國納稅人。
  • 把核心業務活動留在香港:採購、決策、訂單管理盡量在香港進行,鞏固「利潤源自香港」的立場。
  • 就 FBA 存貨評估 ECI 立場:若在美國長期存貨、銷售,宜由熟悉中美稅制的會計師評估是否須提交 1120-F。
  • 諮詢專業團隊:跨境稅務牽涉多國法規,及早諮詢可避免雙重課稅與漏報罰則。

為什麼 FBA 倉儲容易令香港賣家出錯?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常設機構(PE)豁免」套用到香港公司身上。PE 是稅務協定裡的概念:協定國賣家若在美國只有存貨倉儲而無 PE,可主張其商業利潤不在美國課稅。但香港與美國沒有稅務協定,這套豁免對香港公司根本不適用。

對香港公司而言,正確的分析路徑是美國本地法律:把存貨放在美國 FBA 倉並向美國客戶銷售,可能構成「美國貿易或業務」(USTOB),其「實際關聯收入」(ECI)須按淨額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團一般以 Form 1120-F 申報,《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64 條)。即使最終評估為無須繳稅,往往仍須提交報稅表以保留扣除權及確立立場。

全球銷售稅與增值稅(Sales Tax / VAT)責任

美國銷售稅(Sales Tax)

Amazon 作為市場促進者(Marketplace Facilitator),在大多數州份代為計算、收取並匯繳銷售稅,賣家通常無須自行登記。但要注意:

  • 「大多數州」並非「所有州」,個別州仍要求賣家自行登記或申報。
  • 使用 FBA 把存貨放在某州倉庫,會在該州構成實體聯繫(physical nexus),需留意各州的登記與申報要求。
  • 銷售稅與聯邦所得稅屬兩條獨立軌道,不可混為一談。

歐盟及英國增值稅(VAT)

向歐盟或英國消費者銷售時,Amazon 多以「推定供應商(deemed supplier)」身分代收代繳低價值進口商品的 VAT,但在當地存放存貨通常會另外觸發本地 VAT 登記責任。

銷售地稅種Amazon 角色賣家主要責任
美國銷售稅多數州代收代繳監控存貨州 nexus;個別州或須自行登記
歐盟增值稅(VAT)≤ €150 進口商品代收在歐盟存放存貨須當地 VAT 登記(OSS/IOSS 不取代此責任)
英國增值稅(VAT)≤ £135 進口商品代收在英國存放存貨須登記英國 VAT

注意上游變動: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歐盟擬取消 €150 的關稅豁免,並就低價值電商包裹引入暫定每件 €3 的關稅(與 VAT 分開計算)。賣家宜及早更新定價模型。此為已公布的即將實施措施,落實細節以官方公布為準。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 計劃長期使用美國 FBA、需評估 USTOB/ECI 與 1120-F 報稅立場。
  • 同時在多個歐盟國家或英國存放存貨,VAT 登記與申報複雜。
  • 收入混合商品銷售與廣告/版權等被動收入,預扣稅與淨額課稅交錯。
  • 需要把香港利得稅、美國聯邦稅與當地消費稅整合規劃,避免雙重課稅。

跨境電商的徵稅牽涉多國法規,合規經營是長期成功的基石。若情況複雜,建議尋求熟悉香港及海外稅制的會計及報稅服務團隊協助。

官方資料來源

  • 香港稅務局(IRD):www.ird.gov.hk——利得稅及兩級制稅率。
  • 美國國稅局(IRS):www.irs.gov——W-8BEN-E、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Form 1120-F。
  • 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及歐盟委員會稅務網頁——VAT、OSS/IOSS 規則。

常見問題

香港公司在 Amazon 經營,香港徵稅怎麼計算?

合資格法團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按 8.25%、餘額按 16.5% 課香港利得稅;前提是利潤源自香港。把採購、存貨管理與決策留在香港,有助確立利潤來源。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申請美國 EIN?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可在 W-8BEN-E 的外國 TIN 欄填寫香港商業登記號碼(BRN)。但若構成美國貿易或業務、須提交 Form 1120-F 報稅,則可能要另行申請 EIN。

為什麼我的 Amazon 收入會被預扣 30% 稅款?香港徵稅與美國徵稅如何區分?

30% 預扣稅主要針對美國來源的被動收入(廣告、聯盟、版權費),且因香港與美國無稅務協定無法降低。一般商品銷售所得不按該 30% 預扣,而視乎是否構成實際關聯收入(ECI)決定是否在美國按淨額課稅;香港方面則按利得稅處理源自香港的利潤。

Amazon FBA 倉儲會影響香港公司的美國徵稅嗎?

會。把存貨放在美國倉庫並向美國客戶銷售,可能構成「美國貿易或業務」(USTOB),其實際關聯收入須按淨額繳美國所得稅(法團一般以 Form 1120-F 申報)。由於香港與美國無稅務協定,協定國賣家可用的「常設機構豁免」不適用於香港公司。

我需要自行收取美國銷售稅嗎?

大多數州由 Amazon 以市場促進者身分代收代繳,賣家通常無須自行收取。但「大多數」並非「所有」州,加上 FBA 存貨會在存放州構成實體聯繫,個別州仍可能要求賣家登記或申報。

向歐盟或英國銷售的 VAT 怎麼處理?

低價值進口商品(歐盟 ≤ €150、英國 ≤ £135)多由 Amazon 以推定供應商身分代收代繳。但若在歐盟成員國或英國境內存放存貨,通常須在當地登記 VAT,OSS/IOSS 並不取代此本地登記責任。

香港有限公司報稅與這些海外稅務有何關係?

香港公司每年仍須就源自香港的利潤提交利得稅報稅表並完成法定審計;海外的預扣稅、VAT 或美國所得稅屬另一層責任。整合規劃香港利得稅報稅與海外稅務,有助避免雙重課稅與漏報。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稅務概況》、BIR60C 報稅表附註、IRS W-8BEN-E 指引及 Form 1120-F、HMRC 及歐盟 VAT(OSS/IOSS)規則。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稅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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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Chan 發佈於 2026年2月2日(更新於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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