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
2024年8月9日
super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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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下財務報表的一般規定為何? 一般規定如下– 何謂「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意指合資格擬備簡明帳目及董事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獲的豁免。 該等豁免是指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豁免事項包括:

新條例下財務報表的一般規定為何?
一般規定如下–

- 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規定的財務報表(第379(1)條);
- 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非財務報表,除非該公司是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非全資附屬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第379(2)條及379(3)條);
- 如有關公司是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而該非全資附屬公司並沒有成員要求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該全資附屬公司或非全資附屬公司便須擬備其公司本身的財務報表(第379(1)及379(3)條)
- 除獲准的例外情況外,綜合財務報表須涵蓋公司的所有附屬企業 (第 381條);
- 除非公司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否則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及財務表現 (第380(1)、(2)、(7)條);
- 財務報表須符合:
- 附表4的會計披露規定 (第380(3)條);
- 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適用的會計準則(第380(4)、380(8)條及第622C章《公司(會計準則(訂明團體)規例》);
- 其他規定是有關提交、送交、發布(第429至432及436條)及自發修改財務報表 (第449條及第622F章《公司(修改財務報表及報告)規例》)。
-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第 447條)。

何謂「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意指合資格擬備簡明帳目及董事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獲的豁免。
該等豁免是指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豁免事項包括:
- 並無規定須在財務報表內披露核數師的酬金 (第380(3)條及附表4第2部);
-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情況(第380(7)條);
-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可將附屬企業豁除於綜合財務報表外 (第381(2)條);
-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的附註須披露董事涉及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第622G章第23條);
- 並無規定須在董事報告內披露或加入:
- 業務審視 (第388(3)(a)條)
- 使董事能藉購入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的安排
- 捐贈
- 董事辭任或拒絕參選連任的理由
- 董事涉及在與公司的指明企業所訂立屬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
- (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下稱「第622D章」)第3(3A)、4(3)、8(3)及10(7)條);
- 核數師無須就財務報表述明「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的意見(第406(1)(b)條);及
- 財務報表可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及總綱」擬備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