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哪些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資格、計算、2025 取消對沖一文看清(2026 更新)
長期服務金發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解僱的僱員;遣散費則發給滿 24 個月而因裁員或停工被解僱者,兩者同一時間只可取其一。計算公式相同: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 服務年資,月薪計算上限 $22,500,總額上限 $390,000。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僱主不可用強制性供款抵銷轉制後部分。長服金須 7 天內、遣散費須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逾期最高罰 $350,000 及監禁 3 年。

目錄
最後更新:2026 年 5 月
重點速覽(8 大重點)
- 長期服務金(LSP):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解僱(或約滿不獲續約、在職死亡、年滿 65 歲辭職、健康理由辭職)的僱員可獲發。
- 遣散費(SP):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24 個月(2 年)、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的僱員可獲發。
- 同一時間只可取其一:僱員不能同時領取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 計算公式相同:(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月薪計算上限 $22,500(即每年資基數上限 $15,000)。
- 款額上限 $390,000:橫跨轉制日的個案,轉制前+轉制後兩部分合計亦不得超過此上限。
- 取消強積金對沖:2025 年 5 月 1 日(轉制日)起,僱主不可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轉制後部分。
- 支付時限:長期服務金須在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遣散費須在僱員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
- 罰則:拖欠遣散費最高罰款 $50,000;故意逾期不付長期服務金最高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在香港《僱傭條例》(第 57 章)下,長期服務金主要發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並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解僱的僱員;遣散費則發給受僱滿 24 個月而因裁員或停工被解僱的僱員。兩者的計算公式相同——(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月薪計算上限為 $22,500、總額上限為 $390,000——但觸發原因不同,而且僱員同一時間只可取其一。自 2025 年 5 月 1 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後,僱主不可再用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轉制後的款項,計算因而要分「轉制前」與「轉制後」兩段處理。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絕大部分勞資爭議,唔係爭「應唔應該畀」,而係爭「畀邊一種、計幾多」。同一個僱員,因裁員走係攞遣散費(年資要求 2 年),因表現問題被解僱係攞長期服務金(年資要求 5 年),兩者觸發條件、年資門檻、支付時限完全唔同。取消對沖之後,僱主仲要識分轉制前後兩段年資,計錯一段就可能變成欠付,輕則補錢、重則被檢控。所以做薪酬同會計分錄嘅時候,由離職第一日就要分段記錄,唔好等收到申索先補做。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 中小企僱主 / HR:需要正確計算離職補償、避免因計錯或拖延支付而被檢控。
- 面臨離職或裁員的僱員:想確認自己有冇資格、應攞遣散費定長期服務金、金額大約幾多。
- 負責薪酬與會計分錄的同事:需要在帳目上正確分段處理轉制前後的對沖與撥備。
遣散費 vs 長期服務金:核心差異
兩者最容易混淆,但其實是兩種互斥的補償。最基本的原則是:僱員不能同時獲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下表列出關鍵分別:
| 特點 | 遣散費(SP) | 長期服務金(LSP) |
|---|---|---|
| 最低年資 |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2 年) |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 |
| 觸發原因 | 因裁員而被解僱、或因裁員理由約滿不獲續約、或被停工 | 非因裁員、非因嚴重過失的解僱;約滿不獲續約;在職死亡;年滿 65 歲辭職;健康理由辭職 |
| 支付時限 | 僱員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 | 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 |
| 逾期罰則 | 最高罰款 $50,000 | 最高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 |
一句記住:因裁員走、滿 2 年 → 遣散費;非裁員被解僱、滿 5 年 → 長期服務金。
什麼情況下可獲遣散費(SP)?
同時符合以下年資與觸發條件,即可向僱主申索遣散費: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 因裁員而被解僱(僱主結業、停止經營有關工作場所、或對僱員所任工作的需求縮減)。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期滿後,因裁員理由不獲續約。
- 被停工:在任何連續 4 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星期內,相關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的三分之一。
例外:若僱主在合約終止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什麼情況下可獲長期服務金(LSP)?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並符合以下任一情況: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亦並非因裁員(裁員走的是遣散費,不是長期服務金)。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年滿 65 歲或以上而辭職。
- 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職。
健康理由的覆檢權:僱主在收到醫生證明後 14 天內,可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再驗身,並須在驗身前最少 48 小時書面通知僱員。
應該申索嗎?先搞清楚自己屬於哪一種
對僱員而言,「應唔應該申索」幾乎一定係「應該」——這是法定權益,並非僱主的恩惠。真正要搞清楚的是申索哪一種、以及金額是否計算正確。判斷的起點只有一條問題:離職原因是不是「裁員」?
- 是裁員(公司結業、縮減人手、停止某業務):滿 2 年年資 → 遣散費。即使年資已超過 5 年,因裁員走仍然只能攞遣散費,不能改攞長期服務金。
- 不是裁員(一般解僱、表現問題被解僱、約滿、退休、健康):滿 5 年年資 → 長期服務金。
對僱主而言,正確分類同樣重要:把本應是遣散費的個案當成長期服務金處理(或相反),會直接影響年資門檻判斷與支付時限,計錯隨時構成欠付。
什麼情況下其實不會獲發?
以下情況通常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不宜抱錯期望:
- 主動辭職(一般情況):自願辭職通常不符合長期服務金資格,除非屬「年滿 65 歲辭職」「健康理由辭職(有證明)」或在職死亡等例外。
- 因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如僱員犯下嚴重過失而遭僱主即時解僱(Summary Dismissal),會喪失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
- 年資未達門檻:遣散費未滿 24 個月、長期服務金未滿 5 年。
- 不合理拒絕續約:僱主已書面要求續約或新合約重聘而僱員無理拒絕。
留意:「一般解僱」或「因表現欠佳被解僱」並不等於嚴重過失即時解僱。只要不是因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又滿 5 年年資,僱主仍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
兩者公式相同,按支薪模式分兩種:
- 月薪僱員:(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件薪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 18 天的工資 × 2/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合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若以代通知金終止,則計至代通知金當日的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
上限規定
- 月薪計算上限 $22,500:即使實際月薪更高,計算時亦以 $22,500 的三分之二($15,000)為每年資的上限基數。
- 總額上限 $390,000:這是最終可獲款額的天花。若個案橫跨轉制日,轉制前 + 轉制後兩部分合計亦不得超過 $390,000,超出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 不足一年的服務期按比例計算。
典型情境:某月薪 $18,000、服務 10 年的僱員(全段在轉制日後、無對沖),長期服務金約為 $18,000 × 2/3 × 10 = $120,000,未觸及 $390,000 上限。若月薪達 $30,000,計算時封頂為 $15,000 × 10 = $150,000,而非用 $20,000 × 10。(數字僅作說明,實際以個案年資與工資為準。)
2025 年取消「強積金對沖」如何影響計算?
轉制日:2025 年 5 月 1 日。由此日起,僱主不可再用其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去抵銷轉制日之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因而要分段:
- 轉制前部分:按轉制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計算(或轉制日前 12 個月平均工資)× 轉制日前年資。此部分僱主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
- 轉制後部分:按離職前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計算 × 轉制日起年資。此部分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
要注意對沖範圍的界線:取消的只是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對沖。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仍可繼續對沖(轉制前及轉制後皆可)。取消安排不具追溯力——2025 年 5 月 1 日前入職者,轉制前部分仍可對沖。
政府推出為期 25 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由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合資格僱主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後,可就轉制後部分的支出向政府申請資助(詳情見勞工處專題網頁 op.labour.gov.hk)。
為什麼計算與支付常見出錯?
PAT CPA 在處理薪酬與離職個案時,最常見的失誤集中在這幾類:
- 搞錯類別:把裁員個案當長期服務金(用錯 5 年門檻),或把一般解僱當遣散費。
- 漏分轉制前後:取消對沖後仍用單一公式整段計算,導致轉制後部分錯誤對沖。
- 用錯工資基數:高薪僱員未封頂於 $22,500,或忽略 12 個月平均工資的選擇權。
- 支付超時:長期服務金 7 天、遣散費(申索後)2 個月的時限被忽略,演變成欠付。
- 停工定義只看一半:只記 4 星期一半,漏咗 26 星期三分一的另一條 limb。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以下為綜合多宗實務個案歸納的典型情境(已隱去客戶資料):
- 「年資夠就一定攞長服金」的誤解:一名服務 8 年的僱員因公司結業被解僱,僱主以為要付長期服務金,實際上因屬裁員,應付的是遣散費。
- 轉制後仍全額對沖:某僱員 2018 年入職、2025 年 8 月離職,僱主把整段 7 年都用強積金對沖,結果轉制後(2025 年 5 月起)那段被勞工處認定為欠付,須補回。
- 主動辭職誤以為有得攞:一名僱員 60 歲自願辭職,要求長期服務金被拒——未滿 65 歲、亦無健康證明,不符例外條件。
哪類個案最容易出事?
- 橫跨轉制日的長年資僱員:年資越長、橫跨 2025 年 5 月 1 日,分段計算與對沖界線越複雜,計錯機會越高。
- 高薪僱員:涉及 $22,500 封頂與 $390,000 總額上限的相互作用,容易計多或計少。
- 非月薪僱員:日薪、件薪的 18 天工資計法與月薪不同,常被直接套用月薪公式。
- 在職死亡個案:家屬須在死亡後 30 天內以指定表格申領,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遺產代理人;程序與時限均與一般個案不同。
支付前最後自查
- 離職原因是否「裁員」?(決定攞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
- 連續性合約年資是否達門檻?(遣散費 24 個月/長期服務金 5 年)
- 工資基數有否封頂於 $22,500,並考慮 12 個月平均工資選擇權?
- 個案是否橫跨 2025 年 5 月 1 日?有否正確分段計算轉制前後?
- 對沖是否只用強制性供款抵銷轉制前部分、轉制後不對沖?
- 支付時限有否遵守?(長期服務金 7 天/遣散費申索後 2 個月)
- 合計是否超過 $390,000 上限?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以下情況建議由具會計與薪酬經驗的團隊協助處理,以免計錯或漏報:
- 涉及橫跨轉制日的長年資離職,需分段計算與帳目撥備。
- 同一輪有多名僱員離職(如部門重組、裁員),需批量核算與一致處理。
- 需要在會計帳目上正確記錄離職補償撥備、強積金對沖分錄,及申請取消對沖資助。
- 勞資雙方對類別或金額有爭議,需釐清法定立場。
離職補償的計算本質上是薪酬與會計交界的工作——把它與日常記帳、強積金處理一併交由同一團隊,能確保由離職第一日起就分段記錄、帳目一致。
官方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FAQ)
哪些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5 年,並且並非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的僱員,可獲發長期服務金。具體包括:被一般解僱、約滿不獲續約、在職死亡、年滿 65 歲辭職,或因健康理由辭職(須有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
哪些僱員可獲發遣散費?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24 個月(2 年),並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的僱員可獲發遣散費。裁員指僱主結業、停止經營有關工作場所,或對僱員所任工作的需求縮減。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可以同時領取嗎?
不可以。《僱傭條例》訂明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不能兩者兼得。
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的計算上限是多少?
計算公式為(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 × 2/3)× 可追溯服務年資。月薪計算上限為 $22,500(即每年資基數上限 $15,000),可獲款額的總額上限為 $390,000。橫跨轉制日的個案,轉制前與轉制後兩部分合計亦不得超過 $390,000。
我主動辭職,可以領取長期服務金嗎?
一般情況下不能。主動辭職通常不符合領取資格,唯一例外是:年滿 65 歲或以上而辭職、因健康理由辭職(須有醫生證明),或在職期間死亡。
取消強積金對沖後,舊有年資會被「清零」嗎?
不會。總服務年資完整保留。新安排只是把計算分為「轉制前」(2025 年 5 月 1 日前的年資,僱主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和「轉制後」(轉制日起的年資,不可用強制性供款對沖)兩部分,銜接舊制權益。
僱主拖延支付會有什麼後果?
拖欠遣散費而無合理辯解,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50,000;故意及無合理辯解逾期不付長期服務金,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350,000 及監禁 3 年。長期服務金須在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遣散費須在僱員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
僱員須在多久內申索遣散費?
僱員須在被解僱或被停工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延長申索期限。僱主則須在收到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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