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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香港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管理、股息派發、SCR 合規(2026 更新)

發佈:2026年3月10日| 更新:2026年8月3日
Tommy Chan
19 分鐘閱讀

香港有限公司股東享有分紅、表決、知情、清盤剩餘財產 4 大法定權利(《公司條例》Cap. 622)。派息只可從「可供分派利潤」支付(第 297 條),違法派息股東須退還(第 301 條)。股份轉讓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繳付雙邊各 0.1%(合計 0.2%)印花稅 + 轉讓書 HK$5,逾期罰款最高 10 倍。所有非上市本地公司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須備存 SCR(25% 持股/投票權門檻),違例罰款 HK$25,000 + 每日 HK$700。

【公司股東】香港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管理、股息派發、SCR 合規(2026 更新)

目錄

最後更新:2026 年 8 月

8 大要點速覽

  • 4 大基本權利:分紅權、表決權、知情權、清盤剩餘財產分配權,由《公司條例》(Cap. 622)保障。
  • 無面值股本制度: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香港所有公司股份一律無面值(Cap. 622 第 135 條),「股本溢價賬」概念已廢除。
  • 派息合法性:公司只可從「可供分派的利潤」派息(第 297 條 = 累計已變現利潤 – 累計已變現虧損);違法派息股東須退還(第 301 條)。
  • 股息稅務:香港股息一般免稅(單層稅制),但需留意 2023 年 1 月生效的 FSIE 境外被動收入規則。
  • 股份轉讓印花稅: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買賣雙方各 0.1%(合計 0.2%)+ 轉讓書 HK$5 定額。逾期罰款最高 10 倍。
  • SCR 強制備存: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所有非上市本地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25% 持股/投票權門檻);違例罰款 HK$25,000 + 每日 HK$700。
  • 股東協議 ≠ 凌駕章程:章程對全體成員有約束力;股東協議只約束簽署人。關鍵條款應同時寫入兩者。
  • 退場三條路:股份轉讓、公司回購(第 258–266 條)、法定資本削減免法院程序(第 215–225 條)。

什麼是「管理和分配香港有限公司股東權益」?

管理和分配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是指依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稱「Cap. 622」)及公司章程細則,妥善處理股東之間的4 大法定權利(分紅、表決、知情、清盤剩餘財產分配)、股份類別設計(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股東協議條款、股息派發(須符合第 297 條可供分派利潤檢驗)、股權轉讓(雙邊 0.1% 印花稅 + 更新 SCR)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等法定合規要求。設計失當會引致刑事罰則(SCR 違例每日 HK$700)、違法派息退還責任,以及小股東不公平損害呈請等爭議。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絕大多數股東糾紛並非源於「壞人多」,而是創業初期沒有把關鍵條款寫入章程及股東協議。我們處理過的案例中,最常見的問題是「拍檔說好五五分」但沒有約定退出機制、強制出售權、估值方式 — 兩三年後爭議出現時,每一條條款都要打官司決定。事前一份完善的股東協議,成本一般是後期訴訟費的 5% 至 10%。

這篇文章適合誰閱讀?

  • 創業者與合夥拍檔:準備成立香港有限公司,需要設計股權架構及拍檔之間的權利分配。
  • 現有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公司運作一段時間後,準備引入新投資者、發行新類別股份、或處理創辦人退出。
  • 小股東或被收購方:擔心大股東濫權、想知道法律給予的救濟(不公平損害呈請、派生訴訟)。
  • 家族企業二代:父母輩股權準備傳承,需要了解股份轉讓的印花稅、SCR 更新及章程修改程序。
  • 新手公司秘書或行政人員:負責每年更新成員登記冊、SCR,需要清楚法定門檻及呈報時限。

股東的 4 大基本權利:Cap. 622 法定保障

香港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由《公司條例》(Cap. 622)及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共同界定。自 2014 年 3 月 3 日 Cap. 622 生效起,「組織章程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已廢除,章程細則成為公司唯一憲章文件。

1. 分紅權(Right to Dividend)

股東有權按持股比例參與公司利潤分配。但派息並非自動發生:須由董事會建議並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Cap. 622H 章程細則範本第 73 條規定,董事可派發中期股息,但最終股息不得超過董事建議的金額。

2. 表決權(Voting Right)

股東就公司重大事項(任免董事、修改章程、審批帳目、清盤等)有投票權。普通決議需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需 75% 以上通過(Cap. 622 第 564 條)。修改章程、削減股本、自願清盤等須以特別決議通過。

3. 知情權(Right to Information)

股東有權收取按 Cap. 622 第 9 部編製的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並可查閱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會議紀錄(依 Cap. 622 第 12 部)。會計賬簿之查閱權須視章程細則或法庭命令而定,並非絕對權利;董事會議紀錄一般亦不對股東公開。

4. 清盤剩餘財產分配權(Residual Right)

公司清盤時,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第 265 條的法定次序分配:

  1. 清盤費用、清盤人酬金
  2. 有抵押債權人(按抵押權的優先次序)
  3. 優先債權人(包括僱員未付薪金、強積金供款、稅項等)
  4. 無抵押債權人(按比例)
  5. 優先股股東(如章程訂明清盤優先)
  6. 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剩餘)

普通股股東排在最後 — 這就是為什麼有限責任的代價是「沒有債權人優先順序」。

股東與董事的分別

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持有股份),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負責日常營運和策略)。股東透過股東大會任免董事,董事向股東負責。一人有限公司中,同一人可兼任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但不能同時兼任公司秘書(Cap. 622 第 475(2) 條)— 公司秘書如為自然人,須通常居於香港;如為法團,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須在香港(第 474 條)。

股份類別:靈活配置股東權益

香港公司可以發行不同類別的股份,按 Cap. 622 第 4 部規定。所有股份自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均為無面值(第 135 條)— 「股本溢價」(share premium)概念已廢除,董事會可自由決定新股發行價,不再有「最低面值」限制。

股份類別 分紅權 表決權 清盤次序 典型用途
普通股
(Ordinary)
標準(按比例) 標準(一股一票) 排優先股之後 創辦人、一般股東
優先股
(Preference)
固定比率,優先於普通股 通常無或受限 優先於普通股 引入投資者,提供穩定回報
無表決權股
(Non-voting)
視乎章程 家族成員、員工持股
遞延股
(Deferred)
排普通股之後 視乎章程 排普通股之後 現時極少採用

遞延股在香港私人公司應用不多

遞延股是傳統英式做法,現代香港私人公司極少採用。創辦人鎖定機制多被「創辦人股份 + 歸屬安排(vesting)」或「多類別普通股 + 加權投票權」取代。如果要設計創辦人鎖定,建議透過股東協議多類別普通股處理,而非直接發行遞延股。

無面值股本制度下的彈性

  • 發行新股不受「最低面值」限制,董事會可自由訂價(須符合公平及股東利益)。
  • 無需設立「股本溢價賬」 — 全部認購金額直接計入股本。
  • 可在不發行新股的情況下增加股本(成員注資或資產轉入)。
  • 可以普通決議「分拆」或「合併」股份數量,不影響股本總額。

股東協議:是否凌駕公司章程?

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股東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章程」 — 這個說法不準確,需要分清楚兩者的法律性質。

比較項目 公司章程(Articles)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
法律性質 公司憲章文件 股東之間的私人合約
約束對象 公司、現有及未來所有股東 只約束簽署人
公開性 公司註冊處有存檔,可查閱 保密
修改門檻 特別決議(75%) 協議內訂明(通常全體同意)
違反責任 公司或股東可申請強制執行 違約金、損害賠償

實務做法:關鍵條款雙重落實

遇到兩者衝突時,章程對公司有約束力,未簽署協議的新股東只受章程約束;股東協議只能在簽署人之間執行違約責任,無法強制公司執行。實務上應將關鍵條款(優先購買權、強制出售權、解任機制)同時寫入章程及股東協議,避免未來新股東加入時出現漏洞。

股東協議常見涵蓋條款

  • 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股東出售股份前,其他股東有權以相同條款優先購買。
  • 共同出售權(Tag-along Rights):大股東出售時,小股東有權以同等條款一同出售。
  • 強制出售權(Drag-along Rights):大股東出售公司時,可強制小股東一同出售。
  • 重大事項保留條款:列明哪些決策需絕對多數或全體同意(如:超過某金額的借貸、出售主要資產、引入新股東等)。
  • 退出機制:估值方法(市盈率、淨資產、獨立估值師)、回購條款、Buy-Sell 安排(如 Texas Shoot-out / Russian Roulette)。
  • 爭議解決:協商 → 調解 → 仲裁/訴訟的階梯式機制。

股東權益的常見分配方式(4 種)

1. 現金股息(Cash Dividend)

最常見方式。合法性檢驗極為關鍵 — Cap. 622 第 297 條規定:公司只可從「可供分派的利潤」派息,即:

可供分派利潤 = 累計已變現利潤(未經分派或資本化)- 累計已變現虧損(未經資本削減撇銷)

若董事從資本派息,第 301 條規定收受股息的股東須退還。近年案例 Chan Ka Ching v AJS Co [2021] HKCFI 1947(HKCU 3109) 裁定,以現金流表(而非經審計利潤)所派的「月度股息」屬違法派息,股東須退還。

2. 以股代息(Scrip Dividend)

公司發行新股代替現金派息,股東可選擇收現金或新股。好處:保留現金流。仍須符合第 297 條可供分派利潤檢驗。

3. 紅股(Bonus Issue / Capitalization)

把累積利潤資本化為新股,無償按比例配發予現有股東。2014 年無面值制度下,毋須再透過「股本溢價賬」處理 — 直接將累積利潤撥入股本帳即可(Cap. 622 第 170 條)。紅股不增加公司總資產,但增加流通股數,攤薄每股淨值。

4. 股份回購(Share Buyback)

Cap. 622 第 258–266 條規定回購程序:

  1. 股東通過特別決議(75% 以上)批准回購安排。
  2. 董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solvency statement)— 確認回購後 12 個月內公司有能力清償債務。
  3. 於決議後不早於 5 週、不遲於 7 週內執行回購(第 258 條)。
  4. 第 257 條另禁止上市公司於認可交易所以股本回購股份。

注意:偽造償付能力聲明屬刑事罪,董事或須承擔罰款及監禁。

第 5 種:法定資本削減(Capital Reduction)

除上述 4 種股息/回購方式外,Cap. 622 第 215–225 條的法定資本削減免法院程序(court-free reduction of capital)亦是退場工具:通過股東特別決議 + 全體董事償付能力聲明,5–7 週內可向股東退還資本。不需要章程允許、不限於某類股份,靈活度比股份回購更高,是私人公司退場的主要工具之一。(如改循法院程序:Cap. 622 第 226–232 條。)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法定強制備存

2018 年 3 月 1 日起(Cap. 622 第 12 部第 2A 分部,第 653A–653ZG 條),所有香港註冊本地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SCR)。任何討論股東權益分配的場合都不能繞過 SCR — 股權變動往往觸發 SCR 更新義務。

誰是「重要控制人」?(5 項條件,符合任何一項即屬)

  1.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 以上已發行股份
  2.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 以上投票權
  3. 直接或間接有權任免大多數董事
  4. 有權行使或實際行使對公司的重大影響或控制
  5. 有權行使或實際行使對信託或商號的重大影響或控制(如該信託/商號滿足上述條件 1–4)。

SCR 違例罰則

  • 未備存 SCR 或未指定代表:公司及每名責任人各罰款 HK$25,000(第 4 級罰款)+ 持續每日罰款 HK$700。
  • SCR 內容虛假或具誤導性:罰款最高 HK$300,000 + 監禁最長 2 年。
  • 未在 7 日內更新 SCR(第 653T 條):同上每日 HK$700 持續罰款。

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要求

每間公司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負責回應執法機關查閱 SCR 的要求。指定代表必須是:

  • 公司的董事、僱員或股東(必須是香港居民);或
  • 會計師、律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持牌人。

SCR 須存放於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公司註冊處備案的香港地址(透過 Form NR2 申報位置)。

股權轉讓:印花稅與合規程序

股票印花稅(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

香港股票(包括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 從價印花稅:買方 0.1% + 賣方 0.1% = 合計 0.2%(按代價或市值較高者計算)。
  • 轉讓書定額印花稅:HK$5(每份轉讓書,由賣方支付)。
  • 非上市公司股份:由印花稅署評估市值,一般要求遞交最近期已審計帳目或管理帳目。
逾期加蓋印花 罰款(按應繳印花稅倍數計)
逾期不足 1 個月 最高 2 倍
逾期 1–2 個月 最高 4 倍
逾期超過 2 個月 最高 10 倍

股權轉讓後的法定合規程序

  1. 簽立轉讓文件(Instrument of Transfer + Bought Note + Sold Note)並於 2 個工作天內遞交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2. 更新公司成員登記冊(Cap. 622 第 627 條,須於收到通知後 2 個月內入冊;如屬新發行股份,須於 allotment 後 2 個月內入冊,見第 143 條)。
  3. 更新 SCR(如轉讓觸及 25% 門檻或改變現有重要控制人狀況,依第 653T 及 653V 條須於確認後 7 日內入冊)。
  4. 下次周年申報表(NAR1)反映新股東結構 — 股權變動本身毋須即時向公司註冊處呈報,但須在下次 NAR1 中反映。
  5. 如轉讓需經董事會批准(章程訂明),先取得董事會決議。

為什麼股東權益安排常見出錯?

1. 把「拍檔信任」當成法律保障

創業初期拍檔關係密切,多數人認為「人夾人緣」毋須簽協議。但公司賺錢、有利益衝突、引入新投資者後,沒有書面條款就只能憑記憶爭論。事前一份股東協議的成本一般是後期訴訟費的 5–10%。

2. 混淆股東協議與章程的效力

常見錯誤是把「優先購買權」只寫進股東協議,沒有寫入章程。當大股東把股份賣給未簽協議的第三方,新股東不受協議約束 — 小股東無法強制執行優先購買權。關鍵條款必須同時寫入章程及股東協議

3. 派息違反第 297 條

沒有經審計的最新財務報表,董事憑「銀行戶口有錢」就派息 — 但「現金」≠「可供分派利潤」。若公司實際處於累計虧損狀態,這屬違法派息,股東須退還。

4. 忽略 SCR 更新義務

股權轉讓後沒有更新 SCR,或從未備存 SCR。執法機關(公司註冊處、警方、廉政公署、海關、稅務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可隨時要求查閱,違例每日罰款 HK$700 持續累計。

5. 把遞延股當創辦人鎖定工具

誤以為「遞延股」可以鎖死創辦人股權 — 實際上現代香港私人公司多用 vesting 安排 + 多類別投票權普通股,更具彈性。

6. 股份轉讓沒交印花稅

很多家族公司「私下轉名」,沒有去印花稅署加蓋印花。日後賣盤或上市時被發現,逾期罰款最高 10 倍 + 影響交易合規性。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案例一:50/50 拍檔沒有 deadlock 機制

兩位拍檔各持 50% 股權,沒有股東協議。三年後一方想轉型,另一方想保守經營 — 任何決議都需要過半數,雙方僵持。最終只能向法庭申請不公平損害呈請(Cap. 622 第 724 條),打官司一年。修正方法:50/50 結構必須在股東協議內訂明 deadlock 機制(第三方仲裁、Texas Shoot-out、強制收購)。

案例二:家族公司父母派息給未成年子女股東

父母為了分散稅務,把未成年子女登記為股東並派息。但公司實際累計虧損 — 屬第 297 條違法派息。多年後審計發現,全部股息須退還 + 重新核算稅務責任。

案例三:股權贈與沒有更新 SCR

創辦人把 30% 股權贈與配偶,更新了股票及成員登記冊,但忘記更新 SCR(配偶現持有 30%,已成為新的重要控制人)。3 個月後公司註冊處抽查,每日 HK$700 持續罰款 + 主罰 HK$25,000。

案例四:投資者進場前章程未修改

引入新投資者時只簽了股東協議(包含優先清算權、反攤薄條款),章程沒有更新。投資者依協議要求發行 B 類優先股,但章程沒有 B 類股授權 — 必須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項目延遲 3 週。

股權架構檢視清單(適合每年審視)

  • ☐ 公司章程是否仍反映現時股權結構及股東協議的關鍵條款?
  • ☐ 成員登記冊(Register of Members)資料是否最新?
  • ☐ SCR 是否反映所有持股/投票權 25% 以上的人士及法人?
  • ☐ SCR 指定代表是否仍在職/仍是 TCSP 持牌人?
  • ☐ 過去一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全部已加蓋印花?
  • ☐ 派息決議是否有經審計/管理帳目支持「可供分派利潤」?
  • ☐ 股東協議是否仍符合現時股東組成(有新股東加入?)?
  • ☐ 退出機制(估值方法、優先購買權)是否仍可運作?
  • ☐ 創辦人 vesting 安排是否仍在執行?
  • ☐ 下次 NAR1 是否反映了所有股權變動?

什麼情況下應盡早找專業團隊?

  • 準備引入新投資者:需要設計優先股、反攤薄條款、董事委任權 — 章程及股東協議須同步修改。
  • 創辦人準備退出或股權贈與:涉及印花稅評值、SCR 更新、章程審視。
  • 50/50 或多人拍檔結構:必須事先設計 deadlock 機制。
  • 家族公司世代傳承:股權傳承、信託架構、SCR 更新都需要整合處理。
  • 準備派息但帳目未審計:需先確認可供分派利潤金額,避免違反第 297 條。
  • 準備回購股份或削減資本:須符合 Cap. 622 第 258–266 條(回購)或第 215–225 條(資本削減免法院程序),董事須作償付能力聲明。
  • 小股東遇到不公平對待:考慮第 14 部下的不公平損害呈請(第 724 條)或派生訴訟(第 732 條)救濟。

官方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FAQ)

Q1:只有一名股東可以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嗎?

可以。Cap. 622 沒有股東人數下限(廢除了舊 Cap. 32 的最少 2 名成員要求),同一人可同時擔任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但不能同時兼任公司秘書(第 475(2) 條)— 必須另委任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一間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主要辦事處的法團擔任公司秘書(第 474 條)。一人公司仍須備存 SCR 並指定代表。

Q2:股東可以隨時撤回投資嗎?

不能隨意撤資。股東投資已轉化為公司股本,受資本維持原則保障。退出方式有三:(1)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方,須遵循章程及股東協議的優先購買權條款 + 繳付 0.2% 印花稅);(2)公司回購股份(Cap. 622 第 258–266 條,需特別決議 + 償付能力聲明 + 5–7 週執行期);(3)法定資本削減(第 215–225 條免法院程序,亦可向股東退還資本)。

Q3: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有哪些法律救濟?

階梯式處理:(1)協商;(2)調解(香港調解會 / HKIAC);(3)仲裁(若股東協議訂明);(4)訴訟救濟,主要循 Cap. 622 第 14 部:不公平損害呈請(第 724 條,法庭可命令大股東收購小股東股份等);派生訴訟(第 732 條,需取得法庭准許後代表公司向董事或控制方索償)。訴訟成本高,事前簽署完善股東協議是更有效預防方式。

Q4:股息派發需要繳稅嗎?

香港個人股東收取本地公司股息一般免稅(《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26(a) 條;亦不屬薪俸稅入息範圍)— 香港採單層稅制,公司已就利潤繳付利得稅。例外情況:(1)若股息屬營業性收入(如證券交易商持作存貨的股票股息),仍須課利得稅;(2)境外股息須留意自 2023 年 1 月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FSIE)規則 — 香港公司收取境外被動收入(包括股息),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才可免稅。

Q5:股份轉讓需要繳多少印花稅?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買賣雙方各 0.1%(合計 0.2%)+ 轉讓書定額 HK$5。按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非上市公司股份須由印花稅署評估市值(一般要求遞交最近期已審計或管理帳目)。逾期加蓋罰款:1 個月內 2 倍、1–2 個月 4 倍、超過 2 個月最高 10 倍。

Q6: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有什麼分別?哪個優先?

兩者法律層次不同。章程是公司憲章文件,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包括未來股東)有約束力,公司註冊處有存檔。股東協議是私人合約,只約束簽署人,性質保密。並非「股東協議高於章程」 — 若兩者衝突,章程對公司具強制力,股東協議只能在簽署人之間執行違約責任。實務建議:關鍵條款(優先購買權、強制出售權、董事委任權)同時寫入章程及股東協議

Q7:什麼是「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我的公司需要備存嗎?

SCR 是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Cap. 622 第 12 部第 2A 分部要求備存的法定登記冊,記錄所有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士及法人(最常見:持有 25% 以上股權/投票權)。所有香港註冊本地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均須備存,包括一人公司、休眠公司、家族控股公司。違例罰款 HK$25,000 + 每日 HK$700 持續罰款;提供虛假資料罰款最高 HK$300,000 + 監禁 2 年。SCR 須由指定代表負責更新,更改後 7 日內更新登記冊。

Q8:公司有累計虧損,但銀行戶口有現金,可以派息嗎?

不可以。Cap. 622 第 297 條規定,派息須來自「可供分派的利潤」=「累計已變現利潤 – 累計已變現虧損」。「銀行戶口有錢」≠「有可供分派利潤」 — 現金可能來自借貸、客戶預付款、資本注資等非利潤來源。若公司處於累計虧損狀態,派息屬違法。第 301 條規定收受股息的股東須退還,董事亦可能承擔個人責任。建議先取得經審計或管理帳目,確認可供分派利潤金額,再決定派息上限。

Q9:股東大會可以網上/視像形式舉行嗎?

可以。《2023 年公司(修訂)條例》已於 2023 年 4 月 28 日實施,修訂 Cap. 622 第 584 條,明確容許公司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毋須實體場地)或混合式成員大會(實體+線上並行),所用科技須讓成員能在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除非公司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公司毋須修改章程即可採用;大會通知須指明實體場地或所用的虛擬會議科技(或兩者)。建議先審閱章程細則有否相關限制,再決定舉行方式。

Q10:香港有限公司轉股要點做?程序上有哪幾步?

基本程序五步:(1)先查章程細則及股東協議有否優先購買權或轉讓限制,按需要取得董事會批准;(2)買賣雙方簽署股份轉讓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及售賣單據(Bought & Sold Notes);(3)連同公司最近期經審計或管理帳目,交印花稅署加蓋印花(稅款見上文 Q5);(4)公司更新成員登記冊並發出新股票;(5)檢視新持股比例有否令任何人成為或不再是重要控制人,如有須更新 SCR。轉讓其後會在下一份周年申報表(NAR1)反映,毋須即時另行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本文資料根據 2026 年 5 月《公司條例》(Cap. 622)、《印花稅條例》(Cap. 117)及《稅務條例》(Cap. 112)整理。法例及稅率可能隨政府公告調整 — 實際合規應用建議諮詢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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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公司秘書,處理法定合規要求

Tommy Chan 發佈於 2026年3月10日(更新於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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