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顧人士報稅須知】保險經紀交利得稅指南
在報稅季節,自顧人士如保險經紀需特別留意利得稅的申報。了解相關扣除項目及計算方法,能有效減輕稅務負擔。保持良好的記錄,並尋求專業意見,讓您安心面對報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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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年5月9日
文章重點摘要
- 稅務身份:自僱保險從業員(個人代理人)的佣金收入屬營業利潤,須繳利得稅,而非薪俸稅
- 兩級制稅率:首 HK$2,000,000 應評稅利潤 7.5%;超出部分 15%
- 核心法規:《稅務條例》第 16(1) 條(可扣除開支)+ 第 17 條(不可扣除開支)+ 稅務局 DIPN 33(保險代理人指引)
- 記錄保存:根據第 51C 條,所有業務記錄須妥善保留至少 7 年
- 報稅表格:透過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獨資業務利潤
- 實務建議:業務與私人開支必須分清,共用開支須按合理比例攤分
【自僱人士報稅須知】保險經紀交利得稅指南
在香港,俗稱的「保險經紀」其實大多屬於持牌保險代理人——即以個人身份在保險業監管局下持牌、代表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從業員。本文以下所討論的稅務處理,主要適用於以自僱獨資形式運作的個人代理人:佣金收入屬營業利潤,須按利得稅申報,而非薪俸稅。利得稅最大的優勢,是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第 16(1) 條,扣除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業務開支(並須不屬第 17 條所列不可扣除項目),這正是自僱代理人合法節稅的關鍵空間。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自僱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的申報出錯,多數不在於不懂稅率,而是在於私人與業務開支沒有清楚分開、佐證文件不足,或誤以為「自僱無需審計」就等於「無需財務報表」。
這篇指南適合哪些保險從業人員?
本文適合在香港以自僱獨資形式運作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特別是首次處理利得稅申報、想釐清可扣稅開支範圍,或正在整理 BIR60 第 5 部分佐證文件的從業員。
- 剛轉做自僱、首次收到 BIR60 報稅表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 已運作多年但仍將佣金當薪金處理、可能漏扣業務開支的代理人
- 同時為僱員又經營保險業務、需要分開薪俸稅與利得稅的雙身份從業者
- 收到稅務局查詢或要求補件的自僱保險從業員
- 希望透過合法扣稅開支管理現金流、降低有效稅率的獨立代理人
自僱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前,最應先看清的 4 個重點
| 項目 | 重點 | 說明 |
|---|---|---|
| 稅務身份 | 屬利得稅 | 自僱代理人的佣金收入視為營業利潤,須以 BIR60 第 5 部分申報 |
| 適用稅率 | 兩級制 7.5% / 15% | 首 200 萬港元利潤 7.5%,超出部分 15%;同一人擁有多個獨資業務只可一個適用 |
| 可扣除開支 | 第 16(1) 條 | 須為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且不屬第 17 條排除項目,並備有 DIPN 33 附錄 A 所列佐證 |
| 記錄保存 | 至少 7 年 | 第 51C 條規定:佣金記錄、銀行月結單、發票、合約及收據等須妥善保存 |
薪俸稅與利得稅:保險代理人為何屬於後者?
分清自己屬於薪俸稅還是利得稅,是整個申報流程的起點。判斷準則不是名片上的職銜,而是合約性質與收入性質。
| 稅項 | 適用對象 | 收入性質 | 稅務空間 |
|---|---|---|---|
| 薪俸稅 | 有僱傭合約的僱員 | 薪金、花紅、津貼 | 可申索個人免稅額、居所貸款利息、認可慈善捐款等 |
| 利得稅 | 自僱、獨資或合夥 | 營業利潤(佣金收入扣除業務開支) | 可扣除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合資格業務開支 |
大部分自僱保險代理人並非保險公司的正式僱員,而是以代理合約收取佣金,因此被稅務局視為自僱獨資業務,須按利得稅申報。應評稅利潤 = 總佣金收入 − 可扣除業務開支,這條基本公式決定了實際稅負的高低。
香港利得稅兩級制:自僱代理人適用 7.5% / 15%
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香港實施利得稅兩級制,目的是減輕中小企及自僱人士的稅務負擔。對獨資自僱保險代理人而言,適用稅率如下:
| 應評稅利潤 | 適用稅率 |
|---|---|
| 首 HK$2,000,000 | 7.5% |
| HK$2,000,000 以上 | 15% |
- 同一名自僱人士若擁有多個獨資業務,只可在其中一個獨資業務中享受首 200 萬港元的 7.5% 低稅率,其他獨資業務全數按 15% 計算
- 兩級制是自動適用的(前提是無其他連繫實體已選用),不需另外申請
稅款 = HK$2,000,000 × 7.5% + HK$200,000 × 15% = HK$150,000 + HK$30,000 = HK$180,000
保險代理人可扣除的業務開支:DIPN 33 重點解讀
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3 號(修訂本)—— 保險代理人》(簡稱 DIPN 33)是自僱保險代理人處理利得稅扣除的核心參考文件。根據《稅務條例》第 16(1) 條,可扣除的開支必須是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同時不得屬於第 17 條所列的不可扣除項目(如私人或家庭性質開支、資本性開支、非業務用途處所相關開支等)。
| 類別 | 具體開支項目 | 實務備註 |
|---|---|---|
| 佣金及分成 | 支付予分代理人、駁腳經紀的佣金 | 須有書面合約、付款記錄及對方接收憑證 |
| 員工薪酬 | 僱員薪金、強積金供款、福利、獎金 | 須同步處理 IR56 系列僱主報稅表 |
| 推廣及客戶維繫 | 禮物、紀念品、酬酢、推廣活動 | 須記錄受禮人、保單關聯及活動目的,金額須合理 |
| 辦公及行政 | 辦公室租金、水電、電話、寬頻、文具 | 共用開支須按使用比例攤分 |
| 專業及進修 | 會計師費、法律意見、業界考試或進修費用 | 進修須與現有業務直接相關 |
| 交通及差旅 | 客戶外勤、海外培訓、業務交通 | 純粹業務行程才可扣除,私人部分須剔除 |
| 資產折舊 | 電腦、辦公傢俬、業務用車輛的免稅額 | 按《稅務條例》折舊免稅額計算,並非全額一次扣除 |
不可扣除的常見陷阱
- 私人或家庭開支:個人餐飲、家庭旅遊、私人保險、子女教育費
- 資本開支:購置物業、長期投資、商譽收購
- 罰款及違約金:交通罰款、逾期報稅罰款、違反法規所致賠償
- 非業務性捐款:除認可慈善機構捐款且符合上下限規定外,一般捐款不可扣
- 家屬名義開支:聘用配偶或子女但無實際工作或合理薪酬,會被質疑
什麼情況下,保險代理人應立即啟動利得稅整理?
判斷自己是否應該即時開始整理利得稅申報,不必只看報稅表發出日,而是先看自身的記錄狀態、收入規模與業務複雜度。
- 較適合立即啟動:已收到 BIR60、年度佣金接近或超過 200 萬、或曾被稅局查問酬酢及禮物開支的代理人
- 較適合先整理基礎:佣金收入與銀行入賬未對應、業務及私人銀行戶口仍混用、或大部分開支只有信用卡簽帳但無收據
- 較適合即時找專業支援:同時有薪俸稅及自僱收入、有分代理或駁腳安排、或正計劃將業務形式整體調整以管理長期稅務及合規
從 PAT CPA 的角度看,很多自僱代理人其實知道自己要報利得稅,但低估了「業務私人分流」的工夫。等到稅局查問才回頭整理收據,往往要花原本兩三倍的時間。
什麼情況下,反而不應急著提交申報?
不是所有自僱代理人都適合在收到報稅表後立即填交。如果以下幾項仍未理順,與其趕在期限前提交一份「先報了再算」的數字,不如先用合理理由申請延期。
- 業務銀行戶口與私人戶口仍未分開,難以清楚追蹤佣金與支出
- 分代理或駁腳佣金的支付沒有書面合約,僅有 WhatsApp 紀錄或現金交收
- 大量酬酢、禮物開支只有信用卡簽帳記錄,沒有受禮人、保單號或關係紀錄
- 辦公室為家居共用,但從未計算過合理的業務使用比例
- 過去年度申報口徑與本年度差異很大,但未有合理解釋
提交 BIR60 前的基本檢查清單
在香港自僱保險代理人提交 BIR60 利得稅部分前,先用以下清單檢查,可以大幅減少日後補件及查詢風險。
- 核對全年佣金收入:對齊保險公司佣金月報、銀行入賬及自行記錄
- 分清業務與私人開支:保留獨立業務戶口及業務專用信用卡
- 整理 DIPN 33 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收據、合約、受禮人、業務原因等
- 計算共用開支的合理比例:例如家居辦公空間佔總面積、業務使用時間佔比
- 準備獨資業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即使無需審計)
- 分清今年度應評稅利潤與下一年度的暫繳稅金額,做好現金流預備
- 同步檢查薪俸稅部分(如有同時受僱)
保險代理人利得稅報稅流程:5 個關鍵步驟
整體流程其實不複雜,難在每一步都要有對應證據。把流程分階段執行,比一次過趕在死線前處理穩妥得多。
- 整理收入:核對全年佣金收入,對應保險公司佣金月報、銀行入賬與自行紀錄
- 整理開支:按 DIPN 33 類別分類業務開支,補齊收據、合約及付款證明
- 準備財務報表:編製獨資業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計算應評稅利潤
- 填寫 BIR60:於 BIR60 第 5 部分填報自僱業務收入、開支、應評稅利潤及獨資資料
- 提交與跟進:於指定限期內提交,並就稅局後續查詢及暫繳稅安排作好準備
DIPN 33 附錄 A:稅局可能要求的佐證文件
稅務局明確指出,僅提交分類帳或收據並不等於完成舉證責任。納稅人必須能令評稅主任信納相關開支確實是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並非私人、家庭或資本性質的開支。
| 開支類別 | 稅局可能要求提供的佐證文件 |
|---|---|
| 廣告及宣傳 | 金額、開支詳情、收款人姓名/地址、收據副本 |
| 會議及研討會 | 與會人士及關係、程序表、主辦機構、日期/地點、開支金額及性質連同收據 |
| 僱員福利及獎勵 | 獎勵金額及性質、憑單/收據、收取人姓名及金額、獲發條件 |
| 酬酢開支 | 應酬性質、日期、地點、款待人士姓名與關係、所討論的業務交易及結果 |
| 禮物及紀念品 | 購物日期、所購物品、金額連同收據、受禮人資料;客戶須附保單號碼及保費 |
| 辦事處租金 | 申索租金金額、租單副本、處所地址及租期、用途、收款人關係、已加蓋印花的租約 |
| 海外旅費 | 參與人士及關係、收據、各項開支日期/性質/金額、行程與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關聯 |
保險代理人利得稅常見失誤案例型
最常見的失誤,並不是代理人完全不懂報稅,而是在執行細節上沒有把「賺到的錢」「花掉的錢」「能解釋的證據」三者扣連起來。
- 把全部信用卡簽帳當作業務酬酢扣除,但無法提供受禮人、保單號或業務目的
- 家居辦公開支按 100% 全數扣除,沒有計算合理業務比例
- 分代理佣金以現金支付,無書面合約或收款人簽收,被稅局質疑真實性
- 每年扣稅金額大幅波動,但業務模式並無實質改變,引來稅局查詢
- 同時受僱與自僱,但把僱員部分的薪金和津貼也當成自僱收入扣除業務開支
這類案例的真正問題,通常不是代理人完全沒做事,而是當稅局問起來時,「原本怎樣規劃」「最後怎樣執行」「現在怎樣證明」三件事完全對不上,於是個別開支被剔除,甚至引發補加稅評稅。
哪幾類保險代理人開支最容易被稅局追查?
從實務角度,以下幾類開支在稅務局審查時最容易被追問、補件或重新解釋。
- 酬酢及禮物開支:金額大但缺乏受禮人、保單關聯及業務原因記錄
- 海外旅費:難以證明行程與賺取應評稅利潤直接相關,常被部分剔除
- 家居辦公開支:未計算合理業務使用比例,整筆扣除被質疑
- 支付給配偶或家人的薪酬:無實際工作證據或薪酬不合理
- 分代理及駁腳佣金:缺乏書面協議、現金支付或對方稅務身份不明
- 車輛開支:未分清業務與私人使用比例,被整體調減
提交前最後自查:你的利得稅申報是否真的準備好?
正式提交 BIR60 之前,建議用以下幾條問題做最後一次自查。
- 能否一句話清楚說明每一類業務開支的用途,以及與保險業務的關聯?
- 每一筆酬酢、禮物及海外開支,是否有受禮人、關係及業務原因紀錄?
- 共用開支(租金、車輛、電話)是否有清晰、可解釋的攤分比例?
- 分代理或駁腳佣金,是否有合約、付款記錄及對方確認?
- 整體申報邏輯是否一致:佣金收入、銀行入賬、月報及損益表能對齊?
- 是否預留現金應付暫繳稅,避免因現金流問題而延誤繳稅?
若以上幾點仍有兩三點答得不夠肯定,通常代表問題不在於 BIR60 怎樣填,而在於整體記錄結構仍未夠穩。先補強記錄,再決定是否申請延期,會比硬交一份解釋不清的報稅表更安全。
什麼情況下,自僱代理人應盡早找專業會計師?
獨資保險代理人法律上無需強制審計,但這不代表不需要專業協助。當以下情況同時出現,提早找專業團隊處理通常最划算。
- 佣金收入跨越 200 萬港元門檻,需要精準計算兩級稅率影響
- 同時有受僱與自僱身份,需正確分配薪俸稅與利得稅
- 有分代理、駁腳或團隊收入,需處理向他人支付的佣金及合規
- 正在評估自僱獨資 vs 有限公司哪種形式更划算,需要整體稅務及合規成本比較
- 過去曾被稅局查詢、要求補件或調整評稅
- 計劃將業務擴展至家庭成員、辦公室或長期資產投資
PAT CPA 相關服務與延伸閱讀
如果自僱代理人希望把報稅、會計記錄與長期業務規劃一併處理,以下服務及內容通常最值得一起參考。
官方資料來源
保險代理人交利得稅常見問題(FAQ)
Q1:我同時是僱員和保險代理人,如何報稅?
需要分別處理兩部分收入。作為僱員的薪金須繳薪俸稅,作為自僱保險代理人的佣金須繳利得稅。稅務局通常會在同一份 BIR60 中要求填寫兩類收入,但兩者的扣除規則不同,不可互相借用。
Q2:在家工作,租金和水電費可以全數扣除嗎?
不可以。稅務局只允許扣除實際用於賺取利潤的部分。需根據辦公空間佔總面積的比例,以及實際業務使用時間,計算合理百分比扣除。例如辦公空間佔總面積 10%,便只可扣除 10% 的相關開支。
Q3:自僱保險代理人是否必須聘請會計師?
獨資業務在法律上無需強制審計,但仍須準備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並備妥 DIPN 33 附錄 A 所要求的佐證文件。由於開支分類及合理性判斷需要專業基礎,強烈建議諮詢執業會計師,以確保合規並合法善用扣除空間。
Q4:客戶禮物及酬酢開支有金額上限嗎?
稅務條例本身並沒有訂明統一上限,但金額必須合理,且必須記錄受禮人姓名、關係、保單號或業務原因。金額過大、頻率過高或無法說明業務關聯的支出,極可能被稅局質疑或剔除。
Q5:應評稅利潤超過 200 萬港元,全部都按 15% 計嗎?
不是。香港利得稅採兩級制,自僱獨資代理人首 HK$2,000,000 利潤按 7.5% 計,只有超出部分才按 15%。同一人若同時擁有多項獨資業務,只可在其中一項業務中使用兩級制低稅率。
Q6:暫繳利得稅是什麼?我可以申請暫緩嗎?
暫繳稅是稅局根據本年度應評稅利潤,預先評定下一年度的部分稅款。如預計下一年度利潤大幅減少(一般指減少超過 10%),可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暫緩繳付暫繳稅申請」並附上理由及證明。
Q7:佣金記錄要保存多久?
根據《稅務條例》第 51C 條,業務記錄至少須保留 7 年,包括佣金結算單、銀行月結單、發票、收據、合約及佐證文件。即使業務結束,相關記錄仍須在 7 年內妥善保存。違反規定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
Q8:自僱代理人轉以有限公司形式經營,是否一定更省稅?
不一定,多數情況下對個人代理人而言未必划算。
自僱獨資代理人本身已享有 7.5% / 15% 兩級制。坊間所提及的 8.25% 指定保險經紀業務優惠,僅適用於於保險業監管局下持牌的保險經紀公司(有限公司形式),並須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及業務範圍限制,自僱個人代理人並不適用。
轉為有限公司會帶來法定審計、公司秘書、周年申報、強積金供款及較嚴謹合規成本,對中小規模代理人而言,慳的稅未必抵得上多出的合規費用。是否轉公司,須整體評估收入規模、業務模式及長期發展,建議由執業會計師按個別情況分析。
本文由 PAT CPA 執業會計師團隊審閱,並參考香港稅務局《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3 號(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業監管局公開資料整理。具體申報及扣除安排以稅務局最新公布為準,個別情況請諮詢執業會計師。
需要稅務服務?
專業稅務策劃,合法節稅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