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級制利得稅 vs 個人入息課稅】獨資業主慳 7.5% 還是選 PA?5 個 2025/26 實例對照計算(2026 更新)
兩級制利得稅自 2018/19 起實施,獨資及合夥業務首 $2,000,000 利潤只 7.5%、餘額 15%。很多獨資業主以為「選 PA 必慳」其實是過時觀念。本文用 5 個按 2025/26 課稅年度計算的對照實例:收租業主有按揭利息可慳 $39,900;業務虧損抵銷薪俸慳 $16,040;獨資業主在兩級制下選 PA 反而多付 $10,480 至 $21,400。附「有關連實體」規則、移民人士「通常居住」資格及 BIR60 申報常見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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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6 月
兩級制改變了什麼?選 PA 前必看的 3 個關鍵變化
- 獨資業主首 $2,000,000 利潤只 7.5%。自 2018/19 起,獨資及合夥業務首 $2,000,000 應評稅利潤按 7.5% 課稅(餘額 15%),多數情況下分開評稅已比個人入息課稅累進階梯更平。法團則為 8.25%/16.5%。
- 有關連實體只有其中一個可享兩級制。一個自然人經營多項獨資業務、或同時擁有獨資加合夥/法團,只能擇一申報兩級制 7.5%;其他必須按 15% 標準稅率。
- PA 仍然慳稅的兩個典型情況。(1)收租業主有按揭利息扣減——物業稅 15% 標準稅率冇得扣按揭,PA 則可扣;(2)業務虧損可即時抵銷自己或配偶當年薪俸——分開評稅下虧損只能結轉。
在兩級制利得稅推出後,獨資業主是否值得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答案經常逆轉——首 $2,000,000 應評稅利潤已只課 7.5%,比個人入息課稅累進階梯的最高邊際稅率 17% 低得多,把利潤併進 PA 反而會多付稅。本文用 5 個按 2025/26 課稅年度計算的對照實例(兩個 PA 慳稅、兩個 PA 多付、一個臨界情況),加上稅務局「有關連實體」規則與移民人士「通常居住」資格的常見失誤案例,幫獨資業主、合夥人和收租業主判斷自己究竟應否選 PA。
PAT CPA 的實務觀察是:兩級制利得稅率推出之後,「獨資業主選 PA 慳稅」這條老法則已經顛覆。我們處理過幾宗客戶按舊習慣勾選 PA,結果反而多付一萬幾千元税款的個案——稅務局雖然會自動比較兩種計法取較有利者,但前提是你在 BIR60 報稅表內就獨資業務正確聲明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否則稅務局就按 15% 標準稅率計利得稅,然後再比 PA——兩條路都唔係最佳。
📖 這是計算實例篇。如果你想先了解 PA 是什麼、免稅額金額、選擇/撤回期限、已婚夫婦規則等基礎內容,請先閱讀 《個人入息課稅指南》。本文假設你已掌握 PA 基礎,集中示範兩級制利得稅推出後選 PA 究竟係慳定貴。
兩級制利得稅 vs PA 累進稅率:核心對照表
要判斷是否選 PA,先要看清楚你的業務利潤、租金收入在「分開評稅(不選 PA)」之下用什麼稅率,再對比 PA 把所有收入合併按累進稅率計的結果。以下是 2025/26 課稅年度的關鍵數字:
| 項目 | 標準/分類評稅(不選 PA) | 選擇 PA(合併累進) |
|---|---|---|
| 獨資業務利潤(首 $2,000,000) | 7.5%(兩級制) | 按累進階梯計,邊際稅率最高 17% |
| 獨資業務利潤(超出 $2,000,000 部分) | 15% | 同上 |
| 合夥業務(個別人士合夥人部分,首 $2,000,000) | 7.5% | 同上 |
| 物業稅(出租物業) | 應評稅淨值 × 15% 標準稅率,不可扣按揭利息,不可扣免稅額 | 可扣按揭利息(上限為物業應評稅淨值)、免稅額、慈善捐款等 |
| 業務虧損 | 只能結轉抵銷該業務日後利潤 | 可即時抵銷自己同年其他收入,及已共同選擇 PA 配偶的收入 |
關鍵啟示:當你的業務利潤已享兩級制 7.5%,再把它併入 PA 按累進稅率(最高邊際 17%)計,往往會比分開評稅多付稅。PA 的真正威力,是用免稅額和扣減項目(特別是按揭利息和業務虧損)去抵銷原本按 15% 標準稅率硬食的物業稅或利得稅。
5 個對照計算實例(2025/26 課稅年度)
以下實例改編自稅務局 PAM 37(c)、GovHK 及稅務局「利得稅兩級稅率」FAQ 的官方計算例子,並以 2025/26 課稅年度免稅額重新整理。所有計算未計入 2026-27 預算案建議的 100% 稅款寬減(每宗個案上限 $3,000、須經立法程序),以保持對照清晰;實際計算時兩種方法都可享同一寬減,分別不影響選 PA 與否的相對結論。
實例 1:收租業主 + 按揭利息 — PA 慳 $39,900
C 女士未婚,於 2025/26 課稅年度每月從一出租物業收取租金 $40,000(即全年 $480,000),按揭利息全年共 $42,000。
不選擇 PA(按物業稅標準稅率計):
| 項目 | 金額($) |
|---|---|
| 應評稅淨值($480,000 × 80% 修葺及支出免稅額) | 384,000 |
| 應繳物業稅(按 15% 標準稅率) | 57,600 |
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小計($) |
|---|---|---|
| 物業應評稅淨值 | 384,000 | |
| 減:按揭利息支出 | 42,000 | |
| 減:基本免稅額 | 132,000 | (174,000) |
| 應課稅入息實額 | 210,000 | |
| 稅款(累進稅率:$50k@2% + $50k@6% + $50k@10% + $50k@14% + $10k@17%) | 17,700 |
C 女士選 PA 可少付 $39,900($57,600 − $17,700)。物業稅標準稅率 15% 無得扣按揭利息或免稅額,是這類收租業主選 PA 必慳的結構性原因。(補充說明:GovHK 同一例子顯示慳稅 $42,900——差額 $3,000 是因 GovHK 在 PA 一方計入了預算案建議的 100% 寬減,但物業稅那邊不享寬減;本文為保持五個實例可比較,所有計算均不計入寬減。)
實例 2:業務虧損 + 薪俸 — PA 慳 $16,040
L 先生未婚,於 2025/26 年度的獨資業務被評定虧損 $100,000,同一年度受僱於另一機構,收取薪酬 $400,000。
不選擇 PA(薪俸稅 + 利得稅分開計):
| 項目 | 金額($) |
|---|---|
| 薪俸收入 | 400,000 |
| 減:基本免稅額 | (132,000) |
| 應課稅入息實額 | 268,000 |
| 應繳薪俸稅(累進稅率) | 27,560 |
| 業務虧損 $100,000:只能結轉至下年 | — |
| 合共應繳稅款 | 27,560 |
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
| 薪俸收入 | 400,000 |
| 業務虧損 | (100,000) |
| 扣除後入息總額 | 300,000 |
| 減:基本免稅額 | (132,000) |
| 應課稅入息實額 | 168,000 |
| 應繳稅款(累進稅率) | 11,520 |
L 先生選 PA 可少付 $16,040($27,560 − $11,520)。關鍵:業務虧損若不選 PA 只能結轉,選了 PA 才能即時抵銷當年薪俸收入。
實例 3:薪俸 + 配偶獨資業務(兩級制 7.5%)— PA 多付 $10,480
陳先生 2025/26 年度薪俸入息 $332,000;陳太太獨資擁有 B 公司,應評稅利潤 $200,000。B 公司沒有有關連實體,可享兩級制 7.5%。
不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
| 陳先生薪俸收入 | 332,000 |
| 減:已婚人士免稅額 | (264,000) |
| 應課稅入息 | 68,000 |
| 陳先生薪俸稅($50k@2% + $18k@6%) | 2,080 |
| 陳太太 B 公司利得稅($200,000 × 7.5%) | 15,000 |
| 合共應繳稅款 | 17,080 |
選擇 PA(共同申請):
| 項目 | 金額($) |
|---|---|
| 薪俸收入 | 332,000 |
| B 公司應評稅利潤 | 200,000 |
| 總收入 | 532,000 |
| 減:已婚人士免稅額 | (264,000) |
| 應課稅入息 | 268,000 |
| 應繳稅款($50k@2% + $50k@6% + $50k@10% + $50k@14% + $68k@17%) | 27,560 |
陳先生夫婦選 PA 反而多付 $10,480($27,560 − $17,080)。原因:B 公司首 $200,000 利潤已享 7.5% 兩級制;併入 PA 後該 $200,000 推高陳先生的應課稅入息至 17% 邊際階梯,得不償失。這正是稅務局網頁明文示範的「在實施利得稅兩級制後選擇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比較有利」典型。
實例 4:單身 + 兩項獨資業務 — PA 多付 $21,400
梁先生單身,2025/26 年度薪俸入息 $150,000,獨資擁有 C 公司和 D 公司,利潤分別為 $380,000 和 $30,000。梁先生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 C 公司(利潤較高)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D 公司因屬同一控制下的有關連實體,必須按 15% 標準稅率課稅。
不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
| 薪俸收入 | 150,000 |
| 減:基本免稅額 | (132,000) |
| 應課稅入息 | 18,000 |
| 薪俸稅($18,000 × 2%) | 360 |
| C 公司利得稅($380,000 × 7.5% 兩級制) | 28,500 |
| D 公司利得稅($30,000 × 15% 標準稅率) | 4,500 |
| 合共應繳稅款 | 33,360 |
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
| 薪俸收入 | 150,000 |
| C 公司 + D 公司應評稅利潤 | 410,000 |
| 總收入 | 560,000 |
| 減:基本免稅額 | (132,000) |
| 應課稅入息 | 428,000 |
| 應繳稅款(首 $200k 累進累計 $16,000 + $228k @ 17% = $38,760) | 54,760 |
梁先生選 PA 反而多付 $21,400($54,760 − $33,360)。即使 D 公司不能享兩級制,C 公司省下來的稅金已足夠令分開評稅更有利。記住:兩項獨資業務,只有一個可享兩級制 7.5%;揀利潤較高那個申報是普通做法。
實例 5:薪俸 + 獨資 + 出租物業 + 按揭利息 — PA 仍慳約 $1,440
何先生夫婦,2025/26 年度:何先生薪俸 $380,000、獨資 G 公司利潤 $120,000、出租物業全年租金收入 $480,000、可扣除按揭利息 $120,000;何太太薪俸 $288,000。育有兩名子女。G 公司無有關連實體,可享兩級制 7.5%。(為與稅務局「利得稅兩級稅率」FAQ 例 14 對齊,以下計算採用該例的子女免稅額金額;如以 2025/26 子女免稅額 $130,000 重新計算,PA 慳稅金額會擴大至約 $4,500 左右,但 PA 仍然較有利的結論不變。)
不選擇 PA:
| 項目 | 金額($) |
|---|---|
| 何先生薪俸稅(薪俸 $380,000 − 基本 $132,000 − 子女 $240,000 = $8,000;應繳稅 $160) | 160 |
| 何太太薪俸稅(薪俸 $288,000 − 基本 $132,000 = $156,000;應繳稅 $9,840) | 9,840 |
| 何先生物業稅($480,000 × 80% = $384,000;$384,000 × 15%) | 57,600 |
| 何先生利得稅(G 公司 $120,000 × 7.5% 兩級制) | 9,000 |
| 合共應繳稅款 | 76,600 |
選擇 PA(夫婦共同申請):
| 項目 | 金額($) |
|---|---|
| 何先生薪俸 $380,000 + 何太太薪俸 $288,000 | 668,000 |
| 物業應評稅淨值($480,000 × 80%) | 384,000 |
| G 公司應評稅利潤 | 120,000 |
| 總收入 | 1,172,000 |
| 減:按揭利息支出 | (120,000) |
| 減:已婚人士免稅額 | (264,000) |
| 減:子女免稅額(2 名) | (240,000) |
| 應課稅入息 | 548,000 |
| 應繳稅款(累進首 $200k 累計 $16,000 + $348k @ 17% = $59,160) | 75,160 |
何先生夫婦選 PA 慳 $1,440($76,600 − $75,160)。即使 G 公司已享兩級制 7.5%,PA 透過按揭利息扣減($120,000)和合計多項免稅額的累積效應,仍微幅領先;這是典型的「複雜情境,要實際計才知」例子。
兩級制下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最常見的 4 個計算陷阱
根據我們處理報稅個案的經驗,以下是兩級制利得稅推出後最常見的誤解:
- 以為「有業務利潤就選 PA 必慳稅」。這是 2018/19 兩級制推出前的舊邏輯。現在獨資業務首 $2,000,000 已享 7.5%,多數情況下分開評稅更平。
- 沒在 BIR60 報稅表內聲明獨資業務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若沒聲明,稅務局就按 15% 標準稅率計利得稅,比較基數本身已偏高 $1,500 至 $150,000(按 7.5% 與 15% 的差額及利潤計,首 $2M 利潤最多差 $150,000 稅款),令分開評稅看似不利於你,間接令稅務局的自動比較選擇了 PA——但這個 PA 其實貴過正確申報的兩級制。
- 多項獨資業務全部申報兩級制。不可以。一個自然人經營的多項獨資業務屬有關連實體,只有其中一項可選兩級制;其他必須按 15%。揀利潤最高那項申報兩級制最划算。
- 誤以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就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稅務條例》第 41(4) 條與《入境條例》定義不同——前者看你實際是否慣常在港生活。長期居於外地、每年只回港數天,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亦無資格選 PA。
PAT CPA 常見失誤案例
我們在過去處理的客戶個案中,反覆出現以下兩個類型:
失誤一:移民客戶誤選 PA 結果被剔除。客戶移居英國多年,但保留香港物業收租。他在 BIR60 自行勾選 PA 希望降低物業稅。稅務局審核後判定他不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資格——他每年回港少於 30 天,亦在英國擁有自住物業及全職工作。最終仍按 15% 標準稅率徵收物業稅,並追溯處理過往年度。
失誤二:經營兩家小型茶餐廳的東主,兩家都申報兩級制。稅務局發現兩家茶餐廳屬同一自然人控制,是「有關連實體」。最終只允許利潤較低的一家享兩級制 7.5%;利潤較高的一家須補繳按 15% 計算的差額,加上罰款。教訓:揀利潤最高的業務申報兩級制,並在補充表格 SP1 列明所有有關連實體。
哪類人最容易選錯?
- 多年自行報稅的小生意東主——習慣勾 PA,沒意識到兩級制改變遊戲規則。
- 跨境工作的香港人——以為持有身分證就可選 PA,忽略「通常居住」的事實判斷。
- 夫婦其中一方獨資、另一方打工——共同 PA 是雙刃劍,要計清楚才決定。
- 同時擁有法團、合夥業務、獨資業務的人——有關連實體規則複雜,自行報稅最易錯。
兩級制協調或移民申報:何時應找專業團隊?
如果你同時擁有獨資業務、合夥業務和法團,需要協調有關連實體的兩級制申報;或正在或計劃移居外地,需要釐清下一年度是否仍符合「通常居住於香港」資格,自行判斷選 PA 與否的風險就明顯偏高。PAT CPA 提供個人入息課稅、薪俸稅、利得稅報稅及稅務規劃服務,由執業會計師(CPA P06975)親自審核,可在報稅截止前為你做完整對照計算,並協助處理有關連實體的兩級制協調。
官方資料來源
常見問題
兩級制利得稅是什麼?我經營的獨資業務自動享有 7.5% 嗎?
兩級制利得稅自 2018/19 課稅年度起實施:法團首 $2,000,000 應評稅利潤按 8.25%、餘額 16.5%;非法團業務(包括獨資及合夥)首 $2,000,000 按 7.5%、餘額 15%。並非自動享有——你必須在 BIR60 報稅表內就獨資業務聲明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並聲明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否則稅務局會按 15% 標準稅率計。
我有兩項獨資業務,可否每項都選兩級制 7.5%?
不可以。一個自然人經營的多項獨資業務屬「有關連實體」,只有其中一項可享兩級制 7.5%,其他必須按 15% 標準稅率課稅。一般做法是揀利潤最高的業務申報兩級制以爭取最大稅務減免;如有需要,須在補充表格 SP1 列明所有有關連實體名稱。
BIR60 報稅表內忘了聲明獨資業務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會怎樣?是否需要補交?
若沒聲明,稅務局會按 15% 標準稅率計利得稅,間接拉高你的稅單。如果你已收到評稅通知書才發覺漏聲明,可在通知書發出後 1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反對評稅(《稅務條例》第 64 條),並附上修訂後的兩級制聲明及(如有有關連實體)補充表格 SP1。逾期則須循重開評稅程序處理,建議盡早聯絡會計師。
把獨資業務轉成法團,兩級制 8.25% 是不是一定更好?
不一定。獨資業務首 $2,000,000 是 7.5%,反而比法團 8.25% 低 0.75 個百分點;只有當利潤穩定超過 $2,000,000 時,法團 16.5%(餘額部分)才比個人標準稅率 15% 高,但法團另享股東支薪扣減、虧損結轉年期無限制、合資格 R&D 加碼扣減等優勢。轉法團與否要看利潤水平、再投資需要、薪酬安排綜合判斷,並非單看稅率。
通常居住於香港與個人入息課稅資格:持有永久居民身分證足夠嗎?
不一定足夠。稅務局考慮的客觀因素包括:在港逗留日數及訪港頻密程度、在港是否有固定居所、在外地是否擁有自住物業、在港是否有工作或經營業務、親友是否主要在港居住。如你長期居於外地,每年只短暫回港,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亦未必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因此無資格選 PA。
我已移民外國但保留香港物業收租,仍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嗎?
通常不可以。PA 申請人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香港臨時居民(選擇年度內在港逗留 >180 天,或兩個連續年度共 >300 天)。已移居外國並長期定居當地、訪港日數不多的人,不符合資格。若你的配偶通常居住於香港且兩人均有應評稅入息,則可考慮共同申請。
需要稅務服務?
專業稅務策劃,合法節稅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