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秘書是法定必備:《公司條例》第 474 條規定每間香港有限公司由成立起須持續委任,唯一董事更不能依第 475(2) 條自行兼任。收費提供服務的機構須持公司註冊處 TCSP 牌照。周年申報表須於成立日後 42 天內交付,準時註冊費 HK$105,逾期按 $870、$1,740、$2,610 跳升,逾 9 個月最高 $3,480,註冊處無權豁免。市場秘書年費約 HK$1,300 至 $3,300+(參考價,非政府規費)。

在香港辦理公司變更,改名與改業務是兩條程序。更改公司名稱須通過特別決議(≥75% 投票權,第 622 章第 564 條),15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表格 NNC2 連 HK$295,核准後領公司更名證明書(電子版約 1 小時),更名由證明書發出當日生效,商業登記號碼不變。更改業務範圍因香港無法定經營範圍限制,重點是一個月內以 IRBR193 更新商業登記業務性質,而非公司註冊處備案。

股東協議是香港兩名或以上股東的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私人合約,補充公司章程細則(AA)未涵蓋的股東間權利、義務與退出安排,並非《公司條例》(第 622 章)強制文件。修改 AA 需 75% 投票權的特別決議(第 564 條),修改協議則通常需所有簽署方一致同意。核心條款包括優先購買權、共同出售權、強制隨售權及僵局處理;50/50 股權最需要。協議只在簽署股東之間具合約效力,不能取代第 14 部「不公平損害」法定救濟,兩者並行最穩妥。

香港公司「增資擴股」最常見是配發新股:完成後須於配發日期後 1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表格 NSC1(《公司條例》第 142(1) 條),並在 2 個月內更新成員登記冊及發出股票。配發新股豁免印花稅,只有股份轉讓才按 0.2%(買賣方各 0.1%)繳付。逾期提交 NSC1 屬違例,每次最高罰款 HK$25,000,另每日 HK$700。本文拆解七大步驟、必備文件、費用與常見陷阱。

NAR1 周年申報表是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向公司註冊處申報架構的法定文件(《公司條例》Cap. 622 第 662 條)。私人公司須於成立周年日後 42 日內交,準時登記費 HK$105,逾期由 HK$870 升至 HK$3,480;公眾及註冊非香港公司則由 HK$1,200 升至 HK$4,800,兩套不可混淆。第 662 條下最高另罰 HK$50,000、每日加 HK$1,000,處長無權豁免。不活躍/殼公司每年仍須申報,唯一豁免是註銷。NAR1 與利得稅報稅表 BIR51 完全獨立。

申請香港公司解散最常用路徑是《公司條例》第 750 條的「撤銷註冊 (deregistration)」,僅限不營運且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政府費合共 HK$690(稅務局 IR1263 申請費 HK$270 + 公司註冊處 NDR1 申請費 HK$420)。流程分兩階段:先向稅務局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取得後 3 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DR1,由處長刊憲兩次公告後正式解散,一般需時 6-9 個月。撤銷期間公司仍須保有效 BR 證、按時交 NAR1,解散後業務紀錄仍須依《稅務條例》第 51C 條保留 7 年。

香港《公司條例》(Cap. 622) s.135 已於 2014 年 3 月 3 日廢除「註冊資本」與「股份面值」,現時只用「股本」概念,沒有最低或最高要求。理論上 1 港元 + 1 股可成立有限公司。實務多數設 HK$10,000 已發行股本(市場習慣,非法律規定)。2012 年 6 月廢除股本稅;但股份轉讓自 2023-11-17 起需付 0.2% 印花稅(雙方各 0.1%)。內地「認繳 5 年內繳足」概念不適用於香港。

香港《公司條例》(Cap. 622) 並無「法人代表」職位 — 呢個係內地公司法概念。香港有限公司由董事依公司章程及董事決議代表。董事冇居港要求,任何國籍嘅 18 歲以上自然人均可任職;但公司秘書必須係香港居民或持 TCSP 牌照嘅香港公司。Cap. 622 唯一接近「法人代表」嘅角色係 Part 16 下「獲授權代表」(s.776),但只適用於註冊非香港公司。Sole director 公司可依 s.455 提名備任董事保連續性。違反 SCR 義務可罰 HK$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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